完善遠距醫療 藍白立委促加速修法

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爲減少醫療量能負荷,衛福部開放輕症患者開始使用遠距醫療服務。去年三級警戒時,東港安泰醫院啓動遠距醫療,藉此降低慢性病患者到院感染的風險。(本報資料照片)

遠距醫療在中、美普及已久,臺灣相對發展較慢,多數人不習慣使用遠距醫療服務,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爲減少醫療量能負荷,衛福部開放輕症患者開始使用遠距醫療服務,但臺灣遠距醫療設備與配套措施、法律仍銜接不上,立法院法制局、國民黨醫療委員會主委蔡明忠、民衆黨立委蔡壁如籲,應儘速修訂《醫療法》與《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完善遠距醫療所需。

蔡明忠表示,疫情千變萬化,若法規不夠完善,稍有閃失後續會有許多糾紛與爭議,屆時再回過頭審視醫療行爲會變得非常困難,政府需提出相關措施。

蔡壁如則說,這次的疫情凸顯遠距醫療的重要,但現行若要推廣,需將法規鬆綁及更新視訊設備,從遠距醫療行爲、線上開立處方箋,以及調劑與送藥三處落手,並要在法規、安全性、方便性中取得平衡,才能真正落實遠距醫療。

法制局報告則指出,我國法律未清晰定義何謂「遠距醫療」,而在遠距醫療中最常被提及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也僅是《醫師法》第11條的例外規定,且該規定是爲偏僻地區或特殊、急迫情形下可以進行通訊診療;目前因疫情衛福部放寬治療辦法相關規定,納入新冠確診患者,而新興傳染病層出不窮,遠距醫療未來恐成爲常態,需檢討現行法制是否適合。

法制局指出,現行《醫療法》中規定,僅有針對現場醫療而非遠距,法制局建議要增訂相關條文,以規範遠距醫療的通訊設備達適當、安全的要求。

除此之外,《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第7條明定「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事項,但序言明定規範對象爲「醫療機構」而非「醫師」,故置於《醫師法》下恐不合適。且在辦法中還規定,醫師在遠距醫療行爲中要取得診療對象的知情同意、保護隱私等,皆爲等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這些都宜提升《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