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參選」開除蔡仁堅黨籍 民進黨判賠1元

新竹市蔡仁堅, 4年前回鍋登記參選新竹市長,民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以「違紀參選」爲由撤銷他的黨籍,他不服提起請求確認民進黨員資格存在勝訴確定後,認爲當初被撤銷黨籍,已侵害他的黨員權、名譽權,另提告請求民進黨象徵性賠償1元並登報道歉。臺灣法院1日駁回民進黨上訴,維持一審須賠蔡1元判決。

民進黨中執會2014年8月,提名當時的市議員林智堅爲新竹市長候選人,隔月蔡仁堅也投入新竹市長選戰,但遭中評會開除黨籍。蔡仁堅認爲他是在黨內沒有合法提名程序情形下,才登記參選不是違紀參選,且中評會也無權進行除名處分,因此打官司確認他的民進黨籍存在。

蔡一審敗訴,上訴高院二審,認定民進黨未經全國黨代表大會就將蔡仁堅除名,違反民主原則,逆轉改判蔡勝訴,案經上訴三審原判,蔡的民進黨黨籍存在確定。

蔡仁堅打贏黨籍官司後,認爲民進黨開除他黨籍不但剝奪黨員權和被選舉權,還嚴重侵害他名譽,造成爭取選民支持和募款時,遭遇重重困難,因此提告求償1元,並在《中國時報》等四報頭版刊登道歉啓事1個月。

北院一審認定,民進黨對遵守做成除名處分的法定程序有過失,蔡喪失黨員資格,確實受有損害,判決應賠償1元,但蔡未能證明民進黨有何不法侵害名譽權的行爲,因此不用登報道歉。案經上訴二審,高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