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違憲 法務部:啓動修法

法務部(本報資料照)

針對憲法法庭15日判決宣告《刑法》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規定違憲,法務部表示,法務部曾表達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規定合憲,但對於憲法法庭判決違憲表示尊重,已將判決結果轉知檢察及矯正機關妥爲因應,並將依判決意旨,着手啓動修法作業,在2年內完成修法。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在去年12月19日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時,曾表達假釋制度,不是國家憲法上的義務,而是立法者基於整體刑事政策考量,透過法律所創設之制度,應尊重立法權。現行撤銷假釋制度,已依個案構成撤銷假釋事由情節的輕重而爲層級化處理,並非一律撤銷假釋,受刑人可對撤銷假釋決定即時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等救濟,已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至於假釋期間再犯性質種類,撤銷事由情節的輕重,實屬個案裁量「是否撤銷假釋」之考量因素,不應改變撤銷假釋後所應執行殘刑期間長短的判斷,更不應做特別考量,否則有侵犯刑事法院確認刑罰權範圍核心之虞。因此法務部主張刑法有關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執行殘刑之規定合憲,受刑人經撤銷假釋後,即應依有罪確定判決認定殘刑期間,以貫徹既判力的刑罰效力,並維繫社會安全。

法務部表示,對於憲法法庭判決結果,法務部予以尊重,已將憲法法庭判決結果轉知所屬檢察機關及矯正機關妥爲因應,並就憲法法庭判決認爲違憲部分,着手研議修正《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以符合判決意旨及兼顧公平正義與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