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撞鐵卷門「請假遭解僱」 女員工怒告公司獲賠金額曝

黃姓女子不滿告上公司,高雄地院判公司要給付資遣費、應付薪水共28萬餘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黃姓女子在高雄1家文具店工作,去年6月晚上下班時撞上門市鐵卷門,被診斷出有腦震盪,但卻被公司拒絕申請職業傷病假,因此用排休和特休請休,最後以連續曠職3天爲由解僱,氣得黃女提告,但公司也喊冤。法院審理後,認爲黃女公司不予准假已違反勞基法,判公司要給付資遣費等共2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於2004年在高雄1家文具店工作,月薪3萬7000元,去年6月29日下班時,因後門鐵卷高度過低,導致她撞上且有腦震盪,後續到醫院就醫,並於7月25日起開始請假及住院,因公司拒絕她申請職業傷病假,因此均以排休假及特別休假方式請休。

接着她於同年8月21日休假,8月22日至9月14日上班,9月15日及16日休假,就在9月17日上班時她登打假單,排定9月18日至9月30日爲特別休假,並記載請假事由爲撞到分公司後門鐵卷門,導致重度腦震盪並進入慢性腦震盪,但經公司紀錄「作廢」而不予准假。

該公司於同年9月22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通知黃女9月18日、19日及21日連續3天未出勤,將依公司規定辦理,但她指出自己有出示診斷書,表示醫生要她再休養一個月,但公司以連續3天應到班而未到班,將她解僱。且還是於她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期間終止勞工契約。黃女不滿提告,要求公司得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公司反駁表示,當時她撞上門時並未告知任何人,也沒有提出職災申請,直到她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才知情,並無拒絕申請職業傷病假,加上黃女代接主管業務,適逢門市舉辦開學活動期間,她未事先告知有休長假,等到請假前一天才登打假單,導致人手無法因應,響該部門銷售業績,造成被告營運上急迫困難,構成權利濫用。

高雄地院審理時,依據勞基法,勞工本來就有排定特別休假權利,僱主只能跟勞工協商調整,勞工也可以拒絕協商,只能迴歸勞工指定特休期日,且黃女是因爲腦部受傷纔會排特休請假,僱主卻罔顧她的健康,以影響營運爲由不予准假,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另外,黃女曾於去年9月16日、19日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公司卻在調解期間將她解僱,已違反相關規定。高雄地院法官計算後,判公司應給付資遣費26萬5167元,另外,解僱前薪資共2萬1189元也應給付給黃女,合計約28萬餘元,也要提撥9936元至黃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併發給非自願離職單。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