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要求法治,憲法法庭爲何縱容人治?

(圖/本報系資料照)

4位新科大法官已於本週就任,人們或許會問:憲法法庭會不會有些新風貌值得期待呢?憲法法庭是憲政法治的最後防線,該被期待的方向是:繼續致力提升法治,消除人治,保障人權。

就在1個多月前,憲法法院111年憲裁字第77號裁定不受理一個案件。起因於聲請人聲請赦免,總統久無迴應,既未準也未駁;聲請人向憲法法庭主張受刑人有請求赦免的權利,但《赦免法》關於赦免之發動、赦免事由及行使赦免權力之正當程序等面向,立法規範均嚴重不足,有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憲法意旨之虞,也已違反了《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的規定。

憲法法庭則以爲,憲法第40條規定,赦免爲總統之特權,憲法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赦免之基本權;《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雖然訂有「請求赦免的權利」,惟不以爲赦免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乃不受理其聲請。

憲法法庭這項裁定,或是因行使請求赦免的權利並不保證得到赦免的結果,所以即使是死刑犯請求赦免遭拒,也不以爲是生命權受到侵害。乍聽之下似乎不無道理。但憲法法庭忽略了兩個重要的憲法爭點,遽下結論,令人遺憾。

請求赦免即使不因其系用來救濟權利而構成實體權利,但《公政公約》既然將之規定爲「權利」,就是要求有赦免權力者給予審慎適法裁量,不論準駁都應爲答覆的程序性權利。正如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也不保證訴訟當事人必然勝訴的實體權利,卻是保證法院須依正當法律程序聽訟的程序性權利。請求赦免固然不是提起訴訟,但憲法第16條同時也保障「請願權」;請求赦免的權利實與請願權無殊。

應無理由否認,《公政公約》保障的赦免請求權也是憲法上請願權所涵蓋的範圍。請求赦免成權利的意思是,總統可以赦免,也可以不赦免,但不能置之不理。憲法法庭見不及此是其嚴重失察之處。

更應檢討者,憲法法庭以爲赦免是憲法賦予總統的「特權」,卻不認爲請求赦免有理由成爲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是認爲赦免是統治者的恩賜嗎?不禁要問:憲法法庭是在提倡法治,還是在爲人治背書呢?

恩賜是好聽的說法,其實只是恣意的代名詞。憲法規定赦免權力屬於總統,難道會是爲了延續「予奪由心」的恣意?憲法40條原是在賦予總統救濟司法裁判的不到之處,但憲法法庭忽略的是,該條同時要求總統必須「依法」行使四項赦免權力。「依法」代表的正是法治拘束,這該是法治國家的赦免與人治時代的赦免關鍵的差異所在。

憲政崇尚法治,拒絕人治。赦免乃是元首在事後推翻或改變司法裁判的權力。將赦免視爲「特權」,等於容許元首恣意;憲法上明定「依法」行使赦免權力,正系避免元首恣意。基於法治的最基本要求,應交由民主國會用法律規範總統行使赦免權力時應遵循的正當程序。法律至少應該規定總統的赦免權所對應的事由、行使赦免時各應慎重考慮的因素、不予赦免時應有的處置,絕不該放任總統恣意而爲。

現行《赦免法》就此完全付之闕如,總統是否赦免、如何赦免,甚至相應不理,連像對請願權人一樣給個答案也做不到,全憑總統的好惡喜怒,這是人治,不是法治,憲法法庭居然也是如此縱容總統,拒爲司法審查,自不是法治國家的司法所當爲。此項不受理裁定似乎仍在延續人治,輕易放過了經由正確理解憲法用法治約束人治的機會。

又有4位新大法官到任,憲法法庭會不會有新的作爲呢?(作者爲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