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燬近4萬8000公斤香菇 海關遭判國賠千萬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高雄1家乾貨批發業者,10年前申報進口一批韓國香菇,但被海關質疑爲大陸貨,因此查扣,隔年,該業者雖向財政部訴願成功,不料整批貨已被移交農委會銷燬,於是一狀告法院,聲請國賠最高法院日前更三審判決,關務署高雄關應賠償新臺幣1,743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乙億公司民國94年3月底,從香港運進一批重達4萬8,000公斤、價值千萬的香菇,香菇卸存於高雄港碼頭等候報關時,遇到海關開櫃查覈,海關人員發現香菇包裝上雖標示「韓國產製」,但包裝卻看似大陸貨,於是以申報不符爲由通報相關單位;同年11月,高雄關便沒入該批香菇,並分3次移交給農委會。

不料,隔年乙億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成功,財政部要求高雄關「本於職權逕依相關規定辦理」;此時乙億卻發現,當時價值千萬的整批香菇已被移交農委會,更遭到銷燬,在高雄關沒有進一步動作下,乙億便向法院聲請國賠1,743萬元。

法院更一審雖認爲,高雄關未依法通知業者先辦理退運,顯有過失,但乙億申報不實也應負一半責任,因此判高雄關應賠償871萬元,不過,該判決在更二審卻遭到翻盤,法院認爲高雄關無須賠償;幾經波折,更三審判決已於日前出爐,直接判定高雄關應賠償1,743萬元。

對此,有消息人士透露,目前高雄關只收到主文,判決理由仍不詳,預計在收到最高法院判決書正本後,纔會進行研議,若理由具說服力,高雄關應不排斥賠償。

據悉,海關查扣貨物,只要確定爲走私品,本就有權沒入、銷燬,業者也無權要求退運,但這批10年前的香菇,究竟是否爲走私品(大陸貨),仍不得而知。

不願具名的消息人士指出,當時高雄關曾將樣品送至鑑定單位,但究竟是「無法證實產地?」或「檢驗結果趕不上銷燬腳步?」因年代久遠、人事全非,恐怕難有論斷,可以確定的是,的確有人授意將整批香菇送至農委會銷燬,至於確切理由爲何?只能期待高雄關後續給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