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石碇前區長涉收賄聲押禁見 區公所:全力配合調查

石碇前區長李浩榕涉嫌在4年承辦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時,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遭檢方聲押禁見。石碇現任區長劉彥伯表示,本案進入檢調司法程序中,公所會全力配合檢調調查。(示意圖/達志影像)

檢調獲報,新北市石碇前區長李浩榕、工務課技士黃志仁涉嫌在4年承辦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等工程時,利用職務機會,收受廠商賄賂,泄漏標案底價,護航廠商得標,涉嫌圖利、泄密、貪污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李男目前已遭檢方聲押禁見。對此,石碇現任區長劉彥伯表示,本案進入檢調司法程序中,公所會全力配合檢調調查。

另外,李男目前擔任新北市環保局專委,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若遭法院羈押,市府將停止其職務。

據瞭解,李、黃2人否認收賄,但調查局蒐證發現,李經常與涉嫌行賄的業者李植慶等人餐敘,接受飲宴招待,甚至在開標前後與李男頻繁接觸,北檢26日訊後聲押禁見李、黃2人。

據調查局發現,李浩榕爲人海派,經常參加業者飲宴,屢遭檢舉,由於李浩榕任職石碇區長期間,歷年的石碇區災害緊急搶修復建作業工程,幾乎都由包商李植慶的公司得標。

調查官跟監「行動蒐證」以及通訊監察發現,李浩榕經常與李植慶餐敘,甚至李植慶曾手提「可疑物品」,與李浩榕、黃志仁見面,因此裡面究竟爲現金賄款或禮物,仍待調查。

檢調認爲,李、黃及王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刑法》第132條第1項泄密、《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投標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