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代金融基金會、前閣揆陳沖:還稅於民前先釐清是否爲「真盈餘」

總統英文在元旦新年談話中表示,由於稅收超出預期,應像公司「有盈餘就給員工分享」,將以具體方案紅利分享給收入較少的民衆。對此,前閣揆、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透過基金會表示,肯定「還稅於民」,但稅收超徵不代表真的是「盈餘」,應該釐清概念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文中指出:元旦第一天,蔡總統表示「我們的稅收也都超出預期,我已經請行政院儘快拿出具體方案,讓收入較少的民衆,能夠優先分享經濟成長的紅利。就像公司有盈餘,應該優先給員工來分享,一個國家也應該是如此。」

衆所周知新加坡香港澳門曾有「還稅於民」的作法,但應瞭解其前提皆有財政盈餘,例如新加坡2008年盈餘64億新幣,香港2007年1100億港幣,澳門因2006年及2007年財政盈餘超過510億(2012年盈餘760億)澳幣,在2008年建立「現金分享計劃」,將盈餘分享人民

本基金會對於政府要建立「還稅於民」制度,表達肯定。但首先應釐清「稅收超徵」與「財政盈餘」,政府稅收超徵僅是表達實際徵稅金額超出年度預算,並不表示國庫有盈餘。倘年度實際稅收超過實際支出且國庫無負債,始能稱財政盈餘。又公司依公司法第232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因此,中央政府的年度稅收超出預期,在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債務仍有5兆3千億時,尚非「還稅於民」的政策時機

惟如將當年度稅收超徵部分,提撥一定金額用於妥善的照顧收入較少的民衆,本基金會認爲精神尚屬無妨。但應建立制度,設定實施啓動條件,例如超徵多少金額並達幾年、提撥多少比例等,並審慎定義「收入較少」的民衆,本基金會多次強調,重點不應僅以綜所稅之報稅收入金額作爲依據,個人綜所稅以薪資收入爲主要,收入少的原因,可能例如逃漏(報)稅、依法免稅(證所稅、期所稅、外匯操作所得等)、家庭富裕不必工作、從事地下經濟行爲等有很多因素,仍應考量其他所得稅,避免「繳稅有份,小惠無門」的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