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透視》殺勇警無罪 死者父斥離譜!精神鑑定判生死 法匠背離人民

殉警李承翰銅雕肖像紀念碑文設在鐵路警察局嘉義派出所前,李父前往時欣慰兒子不孤單了,但昨得知判決結果大呼太離譜。(本報資料照片)

精神鑑定報告在司法判決上沒有絕對的拘束力,卻常成爲殺人犯脫罪的工具。員警活生生的1條命遭殺害,法官不用「吳燦基準」盤點式量刑,卻拿一紙冷冷的鑑定報告作爲無罪判決依據,如此「法匠」式的判決,背離人民法律情感,各界譁然,更讓死者家屬傷透了心。

精神鑑定判讀結果是法官常面臨的抉擇,實務上屢生重大爭議。最具指標性的案例,就是發生在1998年的何姓婦人,對20位下課的北一女學生潑灑硫酸一案,當時檢察官不採何女辨識能力喪失,所謂「心神喪失」的精神鑑定,將她依法起訴,結果一審法官認定心神喪失判何女無罪,經多年纏訟,最後依辨識能力降低判刑6年確定。

忽略社會觀感 家屬傷心

軍事審判時期,海岸巡防署上士李國榮殺害鄰居造成2死2傷,國軍北投醫院與國軍花蓮總醫院鑑定不同,軍事法院一審判他無期徒刑,但二審認定他心神喪失改判無罪定讞。

近年最受矚目小燈泡案裁判,高院佐以鑑定報告認爲,兇手王景玉殺人時辨識能力降低給予減刑,但同樣1份報告,更一審法官們看法不同,認爲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行兇時沒有受影響,不予減刑。

思覺失調 醫師各有判讀

一樣報告兩樣判決,顯示職司裁判的法官對於思覺失調症患者,行兇時的辨識能力狀況,該如何判定出現了困境。因爲被告生理上是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須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的人員診察鑑定,但犯案時的辨識力則由法官調查。

法官可用醫院的鑑定報告來斷案,但不同的醫師有不同的看法,且思覺失調症者就算長期患病,在殺人當下不一定受疾病影響,法官審案重建現場,必須依案發現場各項事證及證人證詞來佐證,如果只憑借一紙鑑定報告塘塞,不去妥適調查,恐有失職之虞。

吳燦基準 先調查再量刑

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曾對一起殺人案作出判決標準,並被譽爲「吳燦基準」,他認爲要依據刑法57條的規範,看殺人的動機及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後,盤點式後調查再據以量刑裁判,這樣的審案纔有公平、公正性,而精神狀況的減刑、免刑規定,不是判決的萬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