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亞太4G起爭議!NCC:會調整年底 4G 標案審理原則

記者洪聖壹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稍早(5/15)表示,依電信法及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對 4G 業者的各種營運行爲進行監理,並在公平競爭前提下,會確保消費者享有物美價廉的高速行動寬頻服務

針對遠傳電信對臺灣大哥大與新亞太的申訴案以及臺灣之星對於新亞太所提出的訴求,NCC 開宗明義表示,NCC 於 102 年順利完成 4G 釋照,各家業者均符合管理規則中定義之「同一申請人」、「聯合申請人」可標得頻譜上限等相關規定。換句話說,NCC 認爲在當初審覈的標準之下,每間電信都是在合理合法範圍之下,標到 4G 頻譜。

而針對亞太電信跟臺灣大哥大之間所謂的漫遊行爲爭議,NCC 表示將將鼓勵各種創新商業模式,讓消費者享有多樣選擇服務,同時也會持續依管理規則及事業計劃書所載承諾事項監督業者,完成建置基地臺及系統網路的承諾,以確保用戶得享有優質的通訊服務;未來將密切關注業者間合作行爲對整體市場影響,以確保行動通信市場充分有效競爭。

換言之,NCC 僅會持續針對亞太電信用戶在其他非亞太電信訊號覆蓋範圍之下,使用臺灣大哥大訊號的這項合作做監督性質的處理,而不會嚴令禁止。

至於針對遠傳電信、臺灣之星希望以新亞太電信與臺灣大哥大之間的策略聯盟關係,可能影響到年底 4G 釋照作業,甚至希望將他們排除競標資格一事。NCC強調,有關 2500MHz 及 2600 MHz 頻段共 190MHz 頻寬的 4G 釋照作業,會針對 4G 管理規則有關業者間持股比例、建置高速基地臺的義務、取得頻譜總量限制、得標後頻率轉讓等規定,考量各界的顧慮作出妥善的規劃,儘速完成管理規則修正公告

也就是說,NCC 將針對各家電信公司提出的訴求,替年底 4G 釋照作業規範進行修正,至於是否真的合情合理而不傷害未來消費者權益,《ETtoday 東森新聞雲》將持續進行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