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再犯危險如何認定 大法官要開庭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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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姓男子乘機猥褻罪遭判刑確定,他在2011年服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遭檢方評估未通過,他主張刑法及性侵害防治法相關規定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法院大法官受理後,訂於11月3日上午在憲法法庭進行辯論

辯論爭點有,刑法規定「有再犯之危險」及「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及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未規定強制治療之最長期間,是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比例原則?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受強制治療者,其異常人格及行爲,有無治癒可能?一般而言,接受強制治療者,需經過多長時間方能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實務上是否有受長期強制治療卻仍未治癒者?有無強制治療以外對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替代方式,可使加害人達到「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之程度

另相關規定每年應進行之鑑定、評估,但相關法律未賦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陳述意見機會,暨未規定每年鑑定、評估結果,如加害人未達「再犯危險顯著降低」者,應經法院審查,予當事人或其委任之代理人有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此等是否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此外,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治療,溯及適用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91條之1公佈施行前之性侵害犯罪者部分,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