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再修集遊法 包圍中正一不符「緊急」或「偶發」

▲今年4月11日發生包圍中正分局事件。(圖/記者徐文彬攝)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行政院會1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文明確定義「偶發性」集會遊行且無須報備,並新增「緊急性」集會遊行報備規定。不過內政部次長邱昌嶽會後被問到「411包圍中正一」屬於哪一類,邱昌嶽則認爲,包圍中正一有計劃性召集人標語、主要訴求,都不是這2個樣態

「集會遊行法」先前已提出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爲報備制的修正草案,但送立法院後尚未通過。內政部這次再提集遊法修正草案,明確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以及新增「緊急性」集會、遊行報備規定。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18號解釋,「偶發性」集會、遊行係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召集人、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緊急性」集會、遊行則是事起倉促,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的緊急性集會,仍須事前報備。邱昌嶽舉例,像是2004年的總統大選連宋不滿結果,最終一羣人走上凱達格蘭大道,「背後有人召集」,更強調有沒有召集人是判斷上「非常重要的條件」。但邱昌嶽也坦承,目前還沒有遇過實例,只能儘量把認定跟處理方法訂定出來。由於立法院目前是休會期,無法審理草案,內政部最快將在本月底或是下月初先提出認定跟處理原則。▼今年4月11日發生包圍中正一分局事件。(圖/記者黃克翔攝)媒體則提問,過去一陣子風行街頭運動模式「路過」,算是「緊急」或「偶發」嗎?邱昌嶽表示,路過並不是法律名詞,遊行集會只分成「一般」、「緊急」、「偶發」,認爲路過應該要針對個案處理,「這些部份都應該要個案做判斷」,並不斷強調,大法官認定的集會遊行,還是要和平的遊行纔有保障。關於「411包圍中正一」,邱昌嶽則明確表示,包圍中正一有計劃性、召集人、標語、主要訴求,都不是「緊急」或「偶發」這2個樣態,但由於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便不多加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