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訂發佈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將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並重

來源:證券時報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爲深入推進法治央行建設,嚴格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程序,4月14日,人民銀行公佈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簡稱《執法檢查程序規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將於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共七章六十一條,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主動適應信息化監管需求,發揮“大數據”監管效能,將非現場檢查與現場檢查並重,明確了非現場檢查的方式和運用、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進一步規範執法檢查程序、證據收集等;落實對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制審覈要求;構建以整改爲核心的檢查結果處理流程,督促被檢查人切實加大整改力度,落實各項管理要求。

例如,在非現場檢查方面,規定提出,要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依託國家統一建立的在線監管系統,建立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分析、評價被檢查人的風險狀況,及時發現被檢查人的違法違規行爲。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要求被檢查人通過業務管理系統、監管信息系統等信息化系統提供監管所需的信息。

修訂後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共八章五十九條,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以“查處分離”爲核心,明確了執法部門、法律部門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責分工,進一步細化行政處罰過程中案件管轄、立案、調查、審理、審議、陳述申辯和聽證、決定等程序;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決定法制審覈制度,增強了行政處罰工作的透明度;注意加強行政處罰程序與其他法律程序的銜接,注重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委員會的相關設立規則和職責要求,強調行政處罰委員會集體行使行政處罰權,接受上級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干涉行政處罰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行政處罰委員會的主任由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行長(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副行長(副主任)擔任,實行主任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