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請分單 免繳不動產規費

親屬過世後留下遺產,可能涵蓋不動產、有價證券、黃金、現金等,另外也要將生前兩年贈與財產列入遺產範圍、課徵遺產稅。國稅局官員表示,部分遺產案件會出現繼承人爭執不休情況,導致遺產稅申報案件曠日費時。

若遺產涵蓋不動產且繼承人超過辦理繼承登記期限,當地的地政局或地政機關將針對不動產加收規費及列冊管理。假設超過列管期限15年、還是沒有繼承人聲請登記,地政機關就會把不動產交由財政部國產署辦理公開標售,而標售價款將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可申請領取、但逾十年無繼承人則收歸國庫。

依土地法規定,不動產列管登記規費計算方式是依照不動產價值而定,土地是依照申報地價千分之1、建物是按價物權利價值千分之1計算。若繼承人依遺贈稅法41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核發不動產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以該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免受列管與加收規費。

官員建議,若繼承人已確定分遺產要花上不少時間,應該要先行申請分單繳納遺產稅,像是一人過世、遺產稅總計爲300萬元,而繼承人有五人,若五位繼承人先申請分單、按法定比例繳遺產稅,則所有繼承人應分得的不動產就不會列入列管範圍,五人可再自行分配遺產,不會受國稅局裁罰漏報遺產稅、也不用繳列管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