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前捕手江子健撿屍案 判刑7月

林女手機錄下與江子健對質畫面,江坦承「我想脫妳衣服」。(圖/翻拍對質畫面)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中華職棒義大犀牛隊前二軍捕手江子健,去年5月間趁一名林姓女子酒醉,與郭姓友人將她載至汽車旅館性侵未遂,江開車落跑,北檢依乘機猥褻罪嫌起訴;高等法院今天(24日)維持一審認定,判江男7月徒刑,緩刑3年。

江子健已在去年6月間遭義大犀牛隊以「休假時個人行爲嚴重影響球隊形象」,予以解除合約。此案發生在去年5月19日凌晨,被害林姓女子與女姓友人在臺北市信義區某夜店飲酒,凌晨3時許本想回家,江子健提議到KTV唱歌續攤,一行人在KTV喝起威士忌

起訴書指出,江子健明知兩女在夜店已喝過酒,仍對2女勸酒,並乘機觸碰2女的手、不讓2女離去,後來結帳時,林女的女性友人先離去。而江男明知林女在包廂聯絡男友,告知要回家了,卻因看到林女倒在郭男車上意識不清,即要求郭男開車載他們到汽車旅館開房間

江男在牀上女方摟抱、親吻、摸胸,還想脫褲子,直至女方驚醒,才停止動作檢方指江、郭2男犯後未見悔意,請法院求處從重量刑。一審期間,江男否認犯行,辯稱女方主動、意識清醒;法院審酌他沒有前科,也與女方和解、賠償女子25萬元,因此依乘機猥褻罪判江7月徒刑、緩刑3年。全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