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收購案後:十年三十餘起訴訟,公司被“拖垮”

(原標題:一起收購案後:十年三十餘起訴訟,公司被“拖垮”)

自2014年開始投資數千萬元購買一家公司全部股權,然而十年間公司基本未能正常運轉。十年裡收購人周順奇和“案外人”李某山歷經三十多場各類訴訟和執行案件,購買的公司股權得失,失而復得。

確認最終股權的周順奇也沒有獲得“勝利”,雙方的訴訟仍在繼續。

法院曾判決:在法律關係上,周順奇受讓案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係來同意轉讓協議無效。然而,隨着十年來不斷的訴訟,

該公司名下的礦山開採權,已經不能再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收購公司成爲轉折點

10年前,周順奇看好採石行業,準備收購一家採石公司。2014年,經過宣傳後,安徽宣城的一家陽光鈣業的公司正在準備出售。經過和當時的公司法人查貴保協商之後,雙方達成了收購的協議。

根據雙方簽訂的《公司整體轉讓協議》,周順奇於2014年5月28日交接前,支付首期轉讓款2000萬元。陽光鈣業應按協議約定,1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變更給周順奇。

周順數據顯示,他共向查貴指定賬戶轉款人民幣共計保2045.514489萬元。2014年5月20日,付款後開始辦理交接手續,到今年5月28日交接陽光完畢,周順奇擁有鈣業的全部經營權。

然而,事情並非那麼順利。就在交接完成第二天,作爲陽光原鈣業合夥人的李某山阻撓公司正常運行,並宣佈不轉讓知道陽光鈣業公司的事情。“查貴保曾與李周順奇表示,他收購公司是與公司法人與股東進行交接,公司股東內部的某某山等人簽訂了《合作協議》,合作經營陽光鈣業,李某山並沒有出現在股東名單裡。合夥關係,並不能影響公司的收購。

周順奇從法院等有關部門獲得資料顯示,李某山曾於2014年5月21日在《賣山錢單》簽字確認收到500萬元。“賣山的總價4280萬元就是股權轉讓總”所謂的賣山,就是轉讓陽光鈣業的股份。”周順奇稱。

同時李某山在一份筆錄中承認,在2014年5月份左右收到500萬元,在收到錢後的兩週之內知道了是轉讓公司的股權價款。而後李某山稱,查貴保在公司轉讓過程中,隱瞞陽光一些情況,私自將鈣業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周順奇,致使他遭受巨大經濟損失。

由此,從2014年開始,李某山進行了長達數十年的訴訟,也導致陽光鈣業停轉。

“屢敗屢訴”導致公司無法運營

從2014年開始,李某山和周順奇開始了長達十年的“馬拉松”式運動。

2014年7月2日,李某山以陽光鈣業名義向周順發出奇訊律師函以公司未繳交費用且並非全體股東同意由請求解除協議並退出公司經營等。後因該律師函是李某某山個人所爲,查貴保以陽光鈣業法人的身份並徵得所有股東同意撤回上述律師函,放棄律師函中的所有要求。

2015年,李某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查貴保與周順奇啓用的轉讓協議無效。2016年10月,李某山以之前其他股東的名義登報掛失,申領營業口頭,把法人變更爲自己隨後經過宣州區監督市場管理局,取消了李某山的代表人資格。

李山不服宣州區市場監管局的決定,將宣州區市場監管局起訴某某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行政訴訟,最終駁回了李某山的訴訟請求。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皖18行終63號行政處罰書認定,案件涉及補領營業不當的行爲屬於涉嫌詐騙材料、以手段欺騙取得公司註冊的……行爲故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啓動行政處罰書,將陽光電信業公司於2016年11月11日補辦的營業執照和埃及代表人變更登記並廢棄。

李某山等不服一審判決,繼續上訴。2017年9月,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查貴寶陽光作爲鈣業法人代表人,與周順奇領取轉讓協議,屬於安徽職務行爲。等人爲查明貴寶的轉讓行爲侵犯了其財產權,可向查明貴寶承擔權利,在法律關係上,周順奇受讓案涉礦山資產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係來共同轉讓協議無效。

在逮捕完成周順奇和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後,李某山繼續對周順奇進行逮捕。十年來,李某山和周順奇引發各類訴訟、執行案件已多達30餘起。

“我都成了法律半專業人士了。”周順奇苦笑道,在剛開始的時候,他曾找過李某山,表示如果他們內部意見不和,不賣這家公司的話,可以把錢退回來,但李某山不退錢,還繼續訴訟。

被起訴的這十年,周順奇快成“專業答辯人”。“不知道什麼時候,就接到法院開庭的通知。”周順奇說,因爲無數的答辯訴訟,他有時都需要準備材料,有時睡覺的時候或許永不停歇,這件事已經快成了他生活中的“夢魘”。

“因爲這些訴訟,公司大部分時間都無法正常運轉,公司資產也被凍結了。”周順奇說,現在他大部分的精力都在這個訴訟上,本來想着法院判決結束後,就結束了。結果是李某山尋找各種理由不斷的去法院進行起訴。

歷經十年訴訟公司開採資質已到期

2024年4月10日,劉某山和周順奇的公司收購案再次開庭。“李某山承認分得了我購買股權的款項,但仍然不承認公司賣股權給了我了。”周順奇說,本次開庭還是圍繞公司收購的事情進行辯論。

“法院已經判決了,李某山不能以內部關係來同意轉讓協議無效。但他還是以各種理由來進行起訴。”

周順奇司說,在這十年的官場中,基本都是李某山的訴訟失敗,但是就是無數的訴訟。

2022年12月宣城市中以(2022)皖18民終2360號處罰書,認定能夠確認周順奇作爲實際投資人,實際接管太陽能光伏業公司多年,參與了公司的消防經營管理事項,事實上違法了股東權利,應當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

最終審認定:確認周順奇具有股東資格,自案《公司整體轉讓協議》生效以來周順奇屬於股東資格,持有陽光電池業股權,同時明確未完成移轉周順奇的工商變更登記的事實,並不影響周順奇通過訴訟確認其公司股東資格,持有陽光鈣業公司60%的股權。

“雖然公司沒有正常生產經營,但前面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債務、債務等總共接近4000萬元。”周順奇給記者算了一筆賬,除去這些資金外,他還投入了大量資金給公司的的設備進行了升級,哪能想到錢花出去了,結果公司停擺了。

從2014年至今,“案外人”李某山與周順奇長達十年之久的訴訟結束,隨着十年訴訟,尚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陽光鉛業這座礦山申請不能再和辦理鄭州相關協議,無法進行開採。

被“案外人”,起訴了十年即將結束的周順奇,遭受了重大損失。這也讓其對最初的收購賠償尚未完成。“這件事早點結束吧,希望法院有一個最終的判決。”

(津雲新聞記者 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