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弊案何壽川遭判8年半 將上訴捍衛聲譽

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左)遭判刑8年6月,今透過律師陳彥希(右)發聲明表示遺憾,強調會上訴到底。(資料照/黃捷攝)

永豐金弊案20日審結,臺北地院依《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集團創辦人何壽川8年6月徒刑。何得知有罪結果,透過律師陳彥希發聲明表示遺憾,強調將上訴到底,捍衛自身清白及聲譽

聲明指出,北院認定何壽川與三寶集團董事李俊傑有期約不法分潤協議,有重大誤解,何、李共同投資1788大樓,曾討論股東權益分配,但從未要求超過股東出資額以外的利益,當然不是期約不正利益,更未違背職務安排旗下公司進行不法交易來獲取個人私利。

有關永豐金租賃的6000萬美金貸款,是2009年舊客戶三寶集團延續下來的業務,何壽川未做任何指示,辦理貸款人員均已獲判無罪,賺取的利息也未被認定爲不法所得,可見此爲合法貸款。

何壽川知道美林公司破產而必須賤售1788大樓股權,爲善盡董事忠實義務,把該有利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經永豐餘董事長邱秀瑩指示相關部門評估,認爲是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於是決定進行投資,並非幫助李俊傑解決資金問題

聲明強調,永豐金租賃於2009年至2017年間,貸款給三寶集團總計獲利新臺幣20億餘元,永豐餘及元太科技公司則於2011年至2017年間,從本案各自獲利美金389萬元,未損及公司權益,也未被認定爲不法所得,可見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忠實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