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立法禁燒生煤、石油焦 環保署:牴觸2法無效

雲林縣長李進勇力推禁燒生煤石油焦。(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雲林縣政府6月報請中央備查「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經過3個月左右的時間環保署7日指出,經過各部會函覆的意見綜合判斷後,禁燒生煤、石油焦的自治條例牴觸《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因此函告無效。不過雲林縣長李進勇則說,環保署無權宣告無效有權的是行政院

禁燒生煤、石油焦,雲林縣長李進勇立場堅定,4月份邀集中南部6縣市共同向空污宣戰,5月提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緊接着議會快速三讀通過,6月報請中央備查,過程中從行政院長毛治國經濟部都抱持反對態度,毛治國要求雲林不能「各自爲政」,經濟部則是強力抨擊,認爲「這恐會讓全臺陷入缺電危機。」

▲雲林麥寮。(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經過3個月時間,環保署指出,「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無效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環保署指出,這3個月來,邀集相關中央機關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後,並在7月17日函請雲林縣政府補充說明,接着8月初再度函請經濟部、內政部法務部提供意見,最後綜合判斷,《能源管理法》已明示屬中央之權限,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

「爲該自治條例規範事項非僅涉及環境保護,尚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之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環保署進一步解釋「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並認爲雲林的自治條例,將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事項管制,採取「全面禁止」有別於《空污法》的「許可制」,除了剝奪本條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的權利,也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