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發布5項資本市場對港合作措施

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長期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多次明確指出要鞏固提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2024年4月12日,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若干意見》作出堅持統籌資本市場高水平制度型開放和安全,拓展優化資本市場跨境互聯互通機制等部署。中國證監會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爲配合《若干意見》實施,近期在廣泛深入調研和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將與香港方面深化合作,採取以下5項措施來進一步拓展優化滬深港通機制、助力香港鞏固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共同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協同發展。

一是放寬滬深港通下股票ETF合資格產品範圍。在兩地證監會指導下,滬深港交易所已達成共識,擬適度放寬合資格股票ETF的平均資產管理規模要求,降低南向港股通ETF產品的港股權重和港股通股票權重要求,北向滬股通、深股通ETF產品做對等調整,支持香港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建設。

二是將REITs納入滬深港通。擬總體參照兩地股票和ETF互聯互通制度安排,將內地和香港合資格的REITs納入滬深港通標的,進一步豐富滬深港通交易品種。

三是支持人民幣股票交易櫃檯納入港股通。香港推出港幣—人民幣雙櫃檯機制以來,內地與香港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積極就人民幣股票櫃檯納入港股通開展研究,目前相關業務方案已初步達成共識。下一步雙方將繼續推進業務方案完善、規則修訂、技術改造、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爭取早日推出,助力人民幣國際化。

四是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擬推動適度放寬互認基金客地銷售比例限制,允許香港互認基金投資管理職能轉授予與管理人同集團的海外資產管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基金互認安排,更好滿足兩地投資者多元化投資需求。

五是支持內地行業龍頭企業赴香港上市。境外上市備案管理制度規則發佈實施一年來,已有72家企業完成赴港首次公開發行(IPO)備案,赴港上市融資渠道暢通,有力支持內地企業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規範發展。中國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大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行業龍頭企業赴港上市融資。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會同香港證監會等各有關方面,指導兩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等,共同推動上述政策舉措儘早平穩落地實施。

滬股通和深股通ETF納入規模門檻擬下調爲人民幣5億元 港股通ETF納入規模門檻下調爲港幣5.5億元

爲持續優化內地與香港市場互聯互通機制,豐富互聯互通標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已就擴大深滬港通ETF範圍達成共識。

此次ETF標的優化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降低ETF納入規模要求;二是下調ETF的指數權重佔比要求。優化實施後,預計深滬港通ETF標的數量和規模將顯著增加,進一步豐富兩地市場投資產品,便利兩地投資者配置對方市場資產。

深滬交易所擬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訂,並於今日(4月19日)分別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下一步,深滬港交易所將抓緊做好深滬港通ETF標的擴大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工作,預計上述優化措施正式實施需要三個月左右準備時間。

接下來,在兩地證監會的統籌指導下,深滬港三所將繼續密切合作,進一步深化高水平制度型開放,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推動形成兩地資本市場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良好局面,以高水平開放促進高質量發展。

此外,深交所就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一是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深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明確深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深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深交所和上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深股通股票和滬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此外,上交所就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一是修改第二十六條、第七十六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入要求。滬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調整爲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調入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港股通方面,ETF納入規模門檻由不低於港幣17億元調整爲不低於港幣5.5億元;調入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且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不低於60%”,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

二是修改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七條,明確滬股通ETF和港股通ETF有關規模和權重佔比的調出情形。滬股通方面,ETF調出規模由低於人民幣10億元調整爲低於人民幣4億元;調出比例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滬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港股通方面,調出規模由低於港幣12億元調整爲低於港幣4.5億元;調出比例統一調整爲“跟蹤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中,聯交所上市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或者港股通股票權重佔比低於55%”,不再以指數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