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鎮公所主秘與前鎮長收回扣案 分別判處15年、無罪

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該鎮公所前主秘洪丞俊涉犯經辦工程收取回扣,南投地院28日宣判,黃丹怡無罪,洪丞俊判15年。(楊靜茹攝)

南投縣竹山鎮前鎮長黃丹怡、該鎮公所前主秘洪丞俊,2016年起經辦工程時,向得標廠商收取回扣,2019年遭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洪丞俊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等罪,應執行刑15年、褫奪公權8年;黃丹怡被訴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無罪,檢方稱收到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丞俊利用經辦「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竹山鎮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竹山長照多功能社福大樓新建工程」、「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工程時,要求、收取回扣,其中納骨堂、竹山綠帶、桂林山水工程共收取回扣39萬7200元,其餘收取回扣未遂。

法官審理後認爲,洪丞俊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3年,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未遂罪、共3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年,又共同犯泄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洪丞俊濫用職權,收取回扣,犯後否認犯行,不過證人指證歷歷,加上帳冊等罪證明確,法官痛斥他視法律爲無物,敗壞官箴,量處主文之刑,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並就犯罪所得均宣告沒收。

有關黃丹怡與洪丞俊就其他標案涉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嫌部分,本院認爲林姓證人證詞與卷內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證,故此部分爲黃丹怡、洪丞俊無罪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