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傳真-集體請假 是否爲正當之工會活動

請假固然是勞工的權利,但是多數員工集體請假勢必妨礙僱主的營運,形成與「罷工」相似或相同之效果,卻無庸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於罷工相關的程序要求。請假、假日不配合加班、準時上下班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爲,本質上都是勞工之正當權利之行使,然若加上「集體」二字,其結論有無不同?本文以近幾年曾發生之實際案例,就該等行爲之合法要件加以探討。

2012年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航勤站務員集體拒絕加班,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會)及法院均認爲:勞工或工會依據契約或法令所行使拒絕加班之權利,如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不因工會協同多數勞工集體約定一同行使而有所不同,該工會協同多數勞工行使拒絕加班之工會活動,仍屬合法,故集體拒絕加班應屬合法權利之行使。

2014年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未發給「拒絕值班」之員工獎勵金,裁決會及法院均認爲:「拒絕值班」活動之目的在於改善勞工權益,使公司績效考覈、獎金髮放予以明文制度化,屬於具有正當性之工會活動,僱主以有無「同意值班」作爲發放獎勵金之唯一標準,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2017年臺灣鐵路產業工會集體拒絕春節期間出勤,裁決會認爲:臺鐵局排定2017年1月之班表後,勞工未爲反對之意思並依班表出勤,使臺鐵局合理信賴勞工已同意依班表出勤,勞工如不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於該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時明確告知臺鐵局,但其後卻發動春節國定假日依法休假之行動,「不」屬於合法之工會活動。

2017年遠東航空工會會員煽動二空服員請生理假,試圖癱瘓公司航班,遭遠東航空公司解僱。裁決會認爲:該員工意圖阻礙相對人正常運作或經營,與工會活動性質相異,即使屬於工會活動,惟因影響既定航班,也違反勞工依據勞動契約所生之誠實義務,逾越正當工會活動之界限,屬於違法之工會活動;法院亦認爲遠航公司合法解僱該員工。

由上述案例裁決會及法院之見解可知,集體請假、集體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爲,即使不是依照工會具體指令而爲行動,而僅爲少數勞工之個別行動,如符合工會活動方針,以勞工相互扶持爲目的,都可能屬於工會活動之範圍。但工會活動亦非毫無限制,原則上不容許違反勞動契約、誠實義務及阻礙僱主業務,始屬於正當之工會活動。

綜上所述,勞工(或工會)發起集體請假等工會活動,應遵守正當工會活動之界限,以避免爭取權益不成,反而損害自身權益,更破壞勞資關係;僱主如欲懲戒參與工會活動之勞工,亦須注意勞工之行爲是否爲正當工會活動,僱主是否負有忍受之義務,以免構成不當勞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