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員工 僱主仍需給退休金

陳信瑜解釋,凡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就算僱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進行資遣,僱主也要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計算髮給員工退休金;而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勞工,僱主也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發給退休金。

陳信瑜說,「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僱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即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爲限。

勞動局舉例,純舊制的A勞工於2000年10月1日到職,在今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總工作年資爲20年,則僱主應支付35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相同情形對於2005年7月1日選擇新制的B勞工,其保留舊制年資爲3年9月,僱主應支付8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及6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

勞動局說明,因此當員工成就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僱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此爲僱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員工因此也獲得退休後生活保障,爲勞工應有的權益。勞資雙方如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仍有疑義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