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選舉投票日應放假或加給工資 勞部:僱主不可要求勞工出示證明

勞動部。聯合報系資料照片/記者許正宏攝影

下週六(13日)就是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投票日。勞動部今表示,有投票權且當天原屬工作日的勞工,依法可放假一天。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強調,勞工若在投票日出勤,僱主須加給工資,他也提醒,因總統大選無設籍時間限制,僱主不能要求勞工出示投票通知單等證明。

勞動部指出,爲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爲勞基法所定放假日,1月13日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當天本來就是休息日或例假的勞工,當天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僱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爲下列兩種類型:

黃維琛說,先前曾接獲勞工反映,有僱主要求勞工必須出示投票通知單,才願意給假或加給工資,因此這次特別提醒,總統大選不像區域性選舉,不涉及設籍時間限制,只要年滿20歲具備投票權,就可以投票,僱主不該要求勞工出示投票通知單等證明才願意給假或給工資。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開罰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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