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犬隻追逐致人驚嚇摔傷,飼養人、管理人需對“無接觸式傷害”承擔責任

《報告》專門提到了依法審理“寵物傷人”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近年來,隨着城市養犬需求從“看家護院”的功能型向“日常陪伴”的情感型轉變,居民養犬日益增多,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陳宜芳談到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時稱,劉某飼養了一隻市區內禁止飼養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跟隨祖母在小區內玩耍,逗犬時,突然被抓傷面部,請求劉某賠償醫療費等費用。民法典規定了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人認爲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但是飼養危險動物是嚴格責任,因此法院認爲,禁止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徐某逗犬有過錯,依法也不能減輕劉某的責任,判決劉某賠償損失3萬餘元。本案明確,禁止飼養的大型犬致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引導動物飼養人、管理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營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

陳宜芳介紹,該案收錄在今年春節前夕最高法院發佈的6則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該批案例中,對於犬隻追逐路人致其受驚嚇摔傷,明確飼養人、管理人也需對此種“無接觸式傷害”承擔賠償責任。案例發佈和相關解讀引導羣衆切實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強化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推動形成嚴格執法、全民守法的養犬氛圍和環境,努力引導形成“養犬有規矩,致損需擔責”法治認知,促推培養良好生活風尚。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關注全國法院動物致損案件在未來週期內的數據變化,針對新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對經司法實踐和社會輿論檢驗的合理規則,吸收到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