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億廉租房資金被挪用 6000萬中央投資遭套取

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資保障性住房審計調查結果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9年和2010年,審計署分兩次對北京天津、山西、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雲南、陝西和甘肅等19個省(直轄市,以下簡稱19個省市)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和2008年第四季度以來中央投資補助的棚戶區改造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重點調查了32個地級以上城市。現將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07年至2009年,19個省市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1038.8億元,獲得棚戶區改造中央補助資金54.43億元。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448.65億元,其中:中央補助資金67.25億元,佔14.99%;從土地出讓淨收益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安排296.79億元,佔66.15%;地方各級財政安排52.47億元,佔11.70%;其他渠道籌集32.14億元,佔7.16%。發生廉租住房保障支出219.11億元,至2009年底滾存結餘277.97億元。

審計調查結果表明,2007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19個省市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要求,加大廉租住房保障投入,制定了相關規範性文件,明確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標,落實了工作責任,有力地推動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快速開展。19個省市籌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2007年的88.61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642.26億元,增長6.25倍;保障總戶數由69.03萬戶增加到246.93萬戶,增長2.58倍;至2009年底,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27個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範圍由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了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國家有關部門高度重視本次審計調查並給予了積極的支持和配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整改。審計調查結束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把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納入了2010年開展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督查工作內容,向被審計調查地區轉發了審計發現問題清單,在開展現場督查時進行重點督辦,督促各地針對清單反映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加快整改;對於審計署審計調查報告提出的審計建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高度重視,已着手對有關政策進行研究與完善。

二、審計調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一)一些城市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時足額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按規定,各地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10%。但北京、上海、重慶、成都等22個城市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未達到上述要求。2007年至2009年,這些城市共計少提取146.23億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經濟發達城市土地出讓淨收益基數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加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已可以滿足一定時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對土地出讓淨收益尚未做出準確覈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除天津市表示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已滿足需求外,其餘21個城市或在審計指出問題的當年加大了廉租住房建設資金提取的力度,或承諾今後嚴格按規定執行,確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足額到位。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還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補提了以往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38.61億元。

(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在一些地方執行中出現偏差。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18個城市向2132戶不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413.12萬元、分配廉租住房533套;抽查22個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有1.32萬戶未將租賃補貼按規定用於改善住房條件,而是用於家庭其他消費,使租賃補貼變成了“生活補貼”。其主要原因:一是對保障對象的審覈和監管機制不夠健全,人口變動、收入財產等信息尚未實現共享,相關部門未準確及時掌握相關信息;二是由於一些地方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偏低,大多數保障對象居住在老城區,靠租賃補貼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自身的經濟能力難以租到合適的住房。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18個城市已對不符合條件領取了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1569個家庭停發了租賃補貼,收回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86.47萬元;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分配的533套廉租住房,已清退107套,其餘426套正在清退過程中。對涉嫌弄虛作假騙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5名基層工作人員,有關單位已分別對其給予了撤職、行政記大過等處分。對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未用於或未完全用於改善住房條件的問題,各有關地區政府都在積極探索如何從租賃補貼的審覈程序、發放形式以及後續監督等方面進行糾正。如濟南市泰安市計劃採取領取租賃補貼與租賃住房實際支出掛鉤的措施進行糾正,海口市和深圳市的部分城區已採取提供房屋租賃協議才能給予補貼的措施進行糾正。

(三)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建設中存在配套設施不完善、工作程序不夠規範等問題。

一是由於廉租住房配套設施不完善、地址偏遠、交通不便等,南京等13個城市的一些地方存在廉租住房配租困難、房源閒置的問題,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已入住家庭退房的情況。

二是南京、昆明等13個城市投入12.60億元新建、收購或裝修的廉租住房項目,存在執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不嚴格的問題。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樂山鹽城等11個城市採取了完善道路、交通、水電等配套設施和加快廉租住房配租進程等措施進行糾正;西安市和泉州市提出了完善配套設施和加快配租工作的計劃。對於新建、收購或裝修廉租住房項目未執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的問題,有關城市均加強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其中南京、深圳、鹽城三市專門召開會議部署相關工作,制定了規範性文件。

(四)一些地方廉租住房入住後出現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和不符合條件住戶退出難等問題。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天津、瀋陽、重慶等12個城市截至2009年底,累計欠收廉租住房租金和物業費238.05萬元;瀋陽、廈門、常德、成都、樂山、昆明6個城市中的20個區縣存在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難的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對拖欠租金、拒絕退出廉租住房的行爲,缺乏有效措施和明確規定;二是入住廉租住房的部分家庭,在其收入發生變化已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後,大多仍無能力購置新住房,騰退其現有廉租住房確有困難。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重慶、廣州等7個城市採取分戶計費入戶催繳等措施加大了租金、物業費的催繳力度,重慶、平涼等地採取了有償勞動抵扣租金或聘用本小區人員承擔物業服務工作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租金、物業費收取難的問題。

(五)一些地方存在套取、挪用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等問題。

在重點調查的32個城市中,有6個城市和4個縣將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用於回購經濟適用房和工作經費等支出,共計15231.3萬元;有6個城市的34個項目利用虛假申報材料等,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6129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截至2010年8月底,審計發現的挪用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15231.3萬元已全部歸還,利用虛假材料套取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的問題均已通過調整項目或補辦手續的方式整改完畢。

此外,審計調查還發現並向有關部門移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1起,有關部門正在依法立案查處中。目前,已有1名副廳級和1名正處級幹部依法逮捕,同時均被開除黨籍公職;1名正處級幹部被行政撤職和留黨察看2年;涉案的民營開發商1人被依法逮捕、1人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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