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延安少年疑被同伴毆打死於荒山 受害者家屬:未收到道歉,甚至被拉黑

(原標題:13歲延安少年疑被同伴毆打死於荒山受害者家屬:未收到道歉,甚至被拉黑)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賈天榮

13歲延安少年疑被同伴毆打死於荒山事件引發關注,受害少年小昊母親女士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事發至今,從未有嫌疑人家屬和自己道歉,甚至微信手機還都被拉黑。

據瞭解,此事件中的6個嫌疑人均爲未成年人,一人因未滿14週歲已交監護人看管,另有5人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被批准逮捕

專業律師認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社會發展的要求,對一些手段殘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如果因爲不夠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追究責任,會給一些年少的暴力分子藉助法律漏洞危害社會留下空間,無疑將削弱法律的威信力和震懾力

受害者事發當天多次問家中要錢,嫌疑人一併失聯

吳女士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幾年前,公公和丈夫先後因癌症離世,爲了給二人治病,已經花光了家中積蓄。因爲自己要賺錢養家,吳女士將小昊送到了寄宿學校,每週末能見上一次。

在吳女士眼裡,小昊是個十分懂事的孩子,從來不主動問她亂要錢:"只有每週日去學校前,給他二十三十的零花錢,衣服鞋子也都是穿爛了破了纔跟我開口說要換。"

圖說:小昊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

8月27日,正值暑假,吳女士下班回家後發現小昊不在家,電話通話後得知小昊和同學出去了,他還向吳女士要了20元用於吃飯。

之後吳女士在家等待兒子但小昊電話始終沒有接聽,直到凌晨兩點多,電話接通後小昊再次以同學要借錢爲由向她要了100元:"我說卡上沒有錢,讓他回來拿現金,電話就再也沒打通了。"

次日凌晨,吳女士三個家人打來電話,說小昊向他們借錢。吳女士感覺到事情有些不對勁,但此後再也沒聯繫上兒子。30日,吳女士幾經週轉聯繫上和小昊一起出去玩的同學小程父親,此時他才知道,小程也失聯了。

小程父親給了吳女士小程的電話後,吳女士打了一上午也無人接聽,她便發短信給小程說自己出車禍了,希望他告訴小昊。隨後小程給自己回了電話,告訴她27號當天自己只和小昊玩了一會兒他就和另外的同學走了,小程在答應吳女士儘量幫着聯繫小昊後掛斷電話,此後再也沒接通。

31日,吳女士選擇報警,並和小程的母親一起四處找孩子。最終通過手機定位,在離家80公里外的賓館找到了小程。經過警方詢問,小程表示27晚小昊在鳳凰山被他和其他5個同學毆打,此時可能還在那。

吳女士告訴記者,9月2日,通過一整晚的尋找,最終在鳳凰山的山腰處找到了小昊的遺體。法醫鑑定報告顯示,小浩系頭面部遭受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並腦疝形成而死亡。

(圖說:法醫鑑定報告 受訪者供圖)

據瞭解,幾人事發前還曾去過KTV,並喝掉了幾箱啤酒,直到凌晨才離開。至於爲什麼要去鳳凰山?小昊爲何又在那裡遭到毆打致死,這些情況吳女士仍舊不知情。

吳女士告訴記者,此前她並不認識和兒子一起出去玩的六名同學,包括小程。事發至今,警方的迴應始終是還在調查,無法透露案件詳情,幾個嫌疑人的家屬也沒有任何道歉,就連此前和她一起找孩子的小程母親,也在事發後將吳女士的電話和微信全部拉黑。

自從兒子出事後,吳女士再也無心力工作,四處奔走想要弄清楚詳情:"現在唯一的訴求就是能嚴懲兇手。"

(圖說:小昊今年過生日的照片 受訪者供圖)

據瞭解,目前,該案6名嫌疑人中,一人因未滿14週歲已交監護人看管,另有5人因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已被批准逮捕。

律師: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社會發展的要求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餘超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已被批捕的5名少年,將可能根據他們在實施故意傷害過程中的地位與作用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事實上,近年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的討論熱烈,"大連十三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陝西15歲少年遭6未成年人毆打致死掩埋"……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案例讓引發了社會關注,對此,此前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擬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

針對未成年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有關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和收容教養的規定。擬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應當負刑事責任。上述規定意味着最低刑責年齡擬下調至十二週歲。

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草案二審稿將收容教養修改爲專門矯治教育。

如果該草案審議通過,是否會對此前這些備受爭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產生影響?餘超告訴記者,根據刑法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刑法修正案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對以前的行爲沒有溯及力,只能規制刑法修正案實施後的行爲。

但餘超也表示,之前刑法將一些危害極大的犯罪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爲十四歲,是在充分考慮當時的社會條件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的,現在的社會生活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未成年人的身體與心理成熟以及對事物的認識能力都比以前早,具備了爲自己刑事犯罪承擔責任的能力基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社會發展的要求,對一些手段殘忍或社會影響惡劣的犯罪,如果因爲不夠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追究責任,會給一些年少的暴力分子藉助法律漏洞危害社會留下空間,無疑將削弱法律的威信力和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