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男生出手解救被猥褻少女受傷 還手後遭批捕羈押

(原標題:爲解救少女男子還手後被批捕羈押?焦作檢方:將複查

新京報快訊30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在其官微發佈情況通報:

2020年12月30日,大河報焦作新聞記者報道的“焦作17歲男生出手解救被猥褻少女受傷,還手後被批捕羈押”一文引發輿論關注。

針對新聞中報道的情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現已組成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復查,並將及時向社會公佈複查結果

真誠感謝媒體和網友的監督!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事件回顧:

17歲少女被連續猥褻,17歲男生出手相救

今年62歲的王恆波在焦作市解放區經營一家小吃店,兒子王勇化名)出生於2003年2月,今年年僅17歲,在焦作市區一所學校上學。

據他講,2019年12月10號凌晨2時30分許,他17歲的兒子王勇接到了兩位女同學電話,約去焦作市解放區楊樹街一家名爲二十五點的酒吧聚會。

“他們吃飯中間,又來了兩個男孩,其中一個男孩,後來知道名字叫和某豪,坐到了王超的女同學佳佳(化名)旁邊,他們倆人從不認識。和某豪喝了一會酒後,開始強行摟脖親吻佳佳,佳佳反抗推開,請求我孩子帶她離開。”王恆波說。

▲拿着孩子的逮捕通知書,王恆波痛由心生。

隨後,王勇拉着佳佳往樓下走去。讓兩人沒想到的是,和某豪追了上來,又開始強行摟抱佳佳,佳佳很是反抗。

“我孩子回頭一看,又上去把女孩拉開,又走到馬路邊準備打車把女孩送回家。這時,和某豪從馬路對面一家商店購物後又追了過來,站到我孩子面前,質問‘你啥意思’,話沒落地,拳頭就打在我孩子臉上。我孩子下意識還了對方一拳,和某豪倒地,我孩子又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腳,就送那女孩回家去了。”王恆波說。

對於上述事發過程,12月26日下午,出生於2003年1月、今年17歲、正在讀高中、與王勇爲初中同學的佳佳在父親陪同下接受採訪時,予以認可。

佳佳說,他與和某豪根本不認識,是她的女同學叫過去的。在被和某豪強行摟抱親吻時,非常害怕,也非常反感,並不停躲避。對於自己和王勇已經下樓和某豪仍追出來再次強行摟抱的行爲,佳佳更是生氣

“據說,和某豪也是17歲,也是未成年人,但他這行爲,就是典型的耍流氓,是猥褻,是違法犯罪行爲,我聽孩子說後更是生氣!”佳佳父親說。

對此案情,12月28日下午,記者致電和某豪父親。對方剛開始否認和某豪有性騷擾、猥褻佳佳的行爲,但隨後表示,他不清楚案情。

對王恆波訴稱的“和某豪耍流氓且先動手打人”的案情,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新華街派出所辦案民警郭燦勤表示認可,且認爲“案情很清楚,並不複雜”。

●辦案:

“猥褻少女的逍遙法外,出手相救的被逮捕”

王恆波說,他得知此案,是2019年12月10日下午5時。

當時,他接到焦作市公安局新華派出所的民警電話,說王勇打傷人了,叫他到派出所去一趟。在派出所,他被辦案民警告知,和某豪鼻子粉碎性骨折,“估計90%會構成輕傷,王勇估計要負刑事責任,但在鑑定結果未出之前,雙方可協調解決。”

不過,即便對方將賠償金從8萬元降到了6萬元,但王恆波夫婦依然拿不出來,協商解決未能達成一致。

“孩子聽說這種後果後,痛哭流涕,一直哭喊‘心裡委屈’‘冤枉啊冤枉’,我們也是感覺心裡不是滋味。”王恆波說,在辦案過程中,民警也調取了監控視頻,包括調查瞭解了相關證人證言,事發過程與他向孩子瞭解的完全吻合。尤其是和某豪先動手打王勇這一情節,讓他們一家心裡壓抑至極。

儘管不服,但警方辦案依然在持續推進。

▲案發的焦作市二十五點酒吧

2020年5月6日,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現併入解放分局)向王恆波下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對王超進行訊問。次日,該局下達取保候審決定書稱,該局正在偵查“2019.12.10”焦作市焦南和某豪被故意傷害”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之規定,決定對王勇取保候審,期限從2020年5月7日起算。

2020年12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下達逮捕通知書稱,經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該局於12月15日9時對涉嫌故意傷害的王勇執行逮捕,羈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此前,2020年12月8日,根據下達的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場通知書,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曾對王勇進行遠程訊問/詢問。

目前,王勇已經被羈押在焦作市看守所接近半個月時間,王勇父母天天寢食難安,心如刀割,但據他們向辦案民警瞭解,身爲社會人員的和某豪現在蘇州打工,未受到任何處理,即便王勇眼眶上部也被打傷、儘管佳佳父親多次控告。

●關注:

涉案三大焦點疑問,事關法治精神公平正義

①究竟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

王恆波認爲,面對女同學被人耍流氓、被人威脅,王勇出手相救,是見義勇爲。在被對方先出手擊打後,還手一拳,踢上一腳,都是很正常的正當防衛,根本不應該被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如果孩子不還擊,示弱了,佳佳肯定會被對方當街猥褻,這個後果誰能承擔得起?”王恆波說。

“何況,我孩子和佳佳下樓後,和某豪和他的男同伴去了街道對面的小賣部買東西又返回來威脅,誰知道他們是不是買的刀子,還是其他兇器?”王恆波說,在對方兩個男生、和某豪主動攻擊且王勇已被擊中眼眶的情況下,不能苛求王勇不反擊、也不能苛求王勇在反擊時能像平常一樣恰當掌握反擊的力度

“反擊一拳,也都是面部,再踹上一腳,這都是很基本的正當防衛,或者自衛,不可能致命,力度是合適的,保證了被猥褻女生有機會離開。”他說。

對王勇的出手相救,佳佳和佳佳父親均表示感謝。他們也均認爲,王勇的行爲屬於見義勇爲,反擊也是正當防衛,根本不應該被追究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佳佳在父親陪同下,接受記者採訪。

“如果這都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後誰還敢挺身而出,解救被猥褻的人?法律懲罰猥褻未成年女生的人,而懲罰與猥褻未成年女生的人作鬥爭的人,公平正義何在?”佳佳父親和先生說。

不過,辦案民警郭燦勤於12月28日受訪時表示,是否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依法是由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認定,包括後期的是否公訴,他們只是偵辦案件,“現在檢察院批捕了,說明檢察院不認爲是正當防衛”。

②未成年學生,是否適用強制羈押?

對於案件的處理,王恆波認爲,王勇現在年僅17歲,而且是在校學生,社會危害性並不大,但卻被羈押在看守所,完全沒有必要,即便犯罪,也應該取保候審。

王恆波也查詢了不少法律法規來支持自己的這種訴求。

比如,《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儘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調查訊問不得影響其正常學習;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父母眼中曾經的好孩子,如今保護女生卻被逮捕,讓家長寒心。

對王勇的刑事強制措施處理,郭燦勤表示,之前因爲疫情影響確實是基於一些理由採取了取保候審措施,但因爲協商解決未成、和某豪家屬反對,於是他們才提交到了檢察院,變更了刑事強制措施,採取羈押。

③猥褻未成年女生,何時依法懲處?

佳佳父親和先生說,案發後,他從女兒處聽說此事後,十分惱火,實在咽不下這口氣,當即就想找到和某豪“狠揍一頓”,但冷靜下來後,他決定到公安機關控告和某豪猥褻未成年女生的法律責任。

不過,讓和先生失望的是,即便他多次到派出所表達訴求,但辦案民警告訴他,他控告的事和王超的故意傷害案子是一回事,他們會併案處理。

直到如今,和某豪依然未受到任何處理,在外地打工,這讓和先生和王恆波耿耿於懷,對警方的辦案也是意見很大。

對此,郭燦勤表示,和某豪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會依法予以處理。

●進展:

家屬多次控告無果,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拒絕受訪

經歷此案,王恆波說他心力俱疲,一肚子委屈,因爲他實在想不通,孩子是做好事,是與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但卻落得如此下場。爲此,夫妻二人多次前往新華街派出所、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但至今無果。

“辦案民警說,不管什麼原因,只要構成輕傷,就按故意傷害罪定案,辦理刑拘手續,案卷已交給檢察院,檢察院也沒有支持正當防衛,批捕了!”王恆波說,對案件的定性,他感到實在不公,因爲非但沒有弘揚社會正氣,反而是“助紂爲虐”。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目前未支持王勇的正當防衛訴求

“女孩向我孩子求助,他出於道德觀念幫助女孩離開,對方繼續糾纏女孩,甚至先出手打人,孩子出於正當防衛還手一拳,踢了一腳,這何錯之有?如果社會再出現類似案件,誰還會出於道德觀念幫助有需要幫助的人,現如今猥瑣者逍遙法外,保護者卻被逮捕,國家的法律尊嚴何在?!”他說。

王恆波說,今年以來,他查閱了很多法律法規,特別是“兩高一部”今年9月份發佈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指導意見後,他看到了希望。

該指導意見明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做法,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上述指導意見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爲與相互鬥毆。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乙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乙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繼續侵害的,還擊乙方的行爲一般應當認定爲防衛行爲。

此案中,王勇的行爲緣何未被認定爲正當防衛而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責且執行逮捕?

12月28日上午,記者來到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採訪。在該院門衛室,查看過新聞記者證之後,該院一名保安聯繫到該院辦公室李姓負責人。對方向記者詢問後表示,採訪屬於政治部的事,讓聯繫該院政治部。

隨後,該院政治部的一名工作人員及該部主任焦文(音)均表示,按照該院上級部門內部接待採訪的相關要求,除新聞記者證外,記者還需要提供單位介紹信,他們才能報請焦作市人民檢察院,徵得同意後接待採訪。

記者告知說,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44號),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內部規定須服從於國家法規,但焦文堅持己見。

最終,記者在該院門衛室等候了近一個小時,該院也未接受採訪。

此前,該院未成年人檢察科科長薛麗紅(音)在接受電話採訪時表示,此案她知道,但不方便接受電話採訪。

根據王恆波提供的他與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有關人士電話錄音,該科有關人士答覆說,對於案件定性,檢察機關自有依據認定,告知也只會對律師,不會向案件雙方解釋。包括對此案中和某豪的“輕傷二級”法醫鑑定結果的疑問,該人士也表示,只能由律師去提交重新鑑定的申請。

可是,因家境狀況及疫情影響小店經營,王恆波夫妻現在甚至連請律師的錢都拿不起。

12月30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衆號發佈情況通報稱:針對新聞中報道的情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現已組成專案組對該案進行復查,並將及時向社會公佈複查結果。

17歲男生反擊猥褻少女者被批捕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