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頭以下養豬場廢水排放 未申請「廢水管理計劃」將重罰最高600萬!

▲ 200頭以下養豬廢水排放,未申請「廢水管理計劃」將重罰最高600萬!(圖/記者楊鈞典翻攝)

記者楊鈞典/臺東報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基於小型養豬場常發生未經處理廢水排放而污染水體,而民衆常陳水溝臭味影響生活環境情形,於2019年3月8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擴大養豬業者管理範疇,擴大管理飼養200頭以下的養豬場,今年起新設置20頭至199頭養豬場需於設立前,向各縣市環境保護提出申請廢水管理計劃,而飼養20至99頭的養豬場之前未有申請規定,擴大管理範疇公告後也須於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請覈准,未提出申請計劃之養豬場最重可罰600萬元。

臺東縣環保局表示,早期養豬是臺東農家副業,當時農家飼養家畜產生糞尿量少,幾乎完全作爲農地的補充肥料,但是隨着城市逐步的發展畜牧業規模化企業化結果,飼養過程中所產生大量的糞尿,逐漸超過環境的涵容能力,加上民衆環保意識擡頭,對環境品質要求日益提高,常接獲民衆陳情畜牧場排放的豬屎糞尿造成水體及河川污染。

環保局指出,養豬業者應依期限申請廢水管理計劃,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4項或第18條所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600萬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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