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南18歲女學生深夜與3名男子喝酒,次日被發現猝死酒店

“人生得意須盡歡,莫使金樽空對月。”

朋友聚會,請客吃飯,都免不了要來上幾杯小酒。酒是個好東西,高興的時候能助興,悲傷的時候能解憂。但同時酒也是個壞東西,喝多了危害身體健康,還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危害。比如說醉酒駕駛以致車禍,比如說醉酒意識不清以致墜河。尤其是女孩,醉酒後沒有親友陪伴,可能會造成意外傷害甚至是喪命......18歲女大學生裴裴便是個例子。

裴裴來自於湖南鳳凰,事發時還在就讀大學,可惜大好人生永遠停留在了18歲。在父母的印象裡,她一直是個乖巧懂事的好孩子,不需要父母催促就知道學習、幹家務。進入大學校園後,成績一如既往的好,積極參加學生會、社團。平時忙得不可開交,2015年5月6日17時許,她給母親發消息:“媽,你少給我100元,你要給我轉賬過來。”

母親便表示下班就給她轉賬,隨後,下班給她轉了賬。但裴裴再也沒回母親消息,起初,母親也沒在意。晚回消息是常有的事,可能孩子正在忙,她也體諒。誰知一直等到晚上十點多,依然不見裴裴回消息,她的室友小芳也沒有回消息。裴裴母親不由有些擔心,休息都忐忑不安,她怎麼也不會想到此時女兒的生命已經走向了倒計時。

5月7日上午,裴裴母親再次給她發了消息,沒等到裴裴回消息。卻等來了學校輔導員的電話:“喂,是裴裴媽媽嗎?裴裴出了點事,你們趕快來學校吧!”女兒就讀大一,再有幾天就滿19歲了,她好端端的在學校會出什麼事呢?等裴裴父母匆忙趕到學校,卻得知了一個讓他們悲痛欲絕的消息,裴裴已經去世了。裴裴母親不敢相信。

前一天下午,母女倆還在互發消息,她怎麼就去世了呢?更讓他們難以接受的是,裴裴死得有些不光彩,也充滿了疑點——18歲女大學生與3男子深夜開房,酒店猝死。5月6日晚,裴裴、小芳與三名男生小偉、王某、小玥相約吃宵夜,小玥從便利袋購買了8瓶52度的邵陽老酒。隨後,同學小沈也帶了一些加入他們的聚會,裴裴不知道什麼原因格外貪杯。

一個小時的聚會中,喝下了兩瓶約半斤的白酒,其餘幾名男同學喝光了剩下的酒。六個人中只有小芳沒有喝酒,可是裴裴並不喜歡喝酒,酒量也不是很好。同喝的五人中,其他四人都沒事,唯獨她醉倒了。半斤下肚,丟下酒瓶後,裴裴就醉得神志不清。這點從監控記錄也能看出來,去酒店的路上,裴裴全程要靠別人攙扶。一次險些滑落摔倒,她都沒有反應。

第二個疑點,明知裴裴醉酒,爲何仍不送醫反倒是去酒店?按理說,學生宿舍都要查寢,怎麼就沒人發現裴裴未歸?對此,宿管人員表示,學生之間會互相打掩護。有時候查寢了,卻沒發現有人未歸,也是可能的。王某則表示,是裴裴自己表示不回宿舍,因爲擔心回宿舍洗澡會摔跤。他才提出去酒店開房,由自己照顧裴裴。由於裴裴已死,該說法無法證實。

第三個疑點,裴裴已經醉酒,與王某發生關係是自願還是被迫?物證檢驗報告表明,裴裴死前曾與人發生過關係,這個人正是同行的王某。王某、小偉、小玥三人將裴裴擡進酒店房間後,小偉與小玥便離開了,房間裡只剩下王某和裴裴。兩人在房間內發生了什麼,只有王某一人知道,他稱自己與裴裴是男女朋友。進入房間後獨處,情難自抑所以發生了關係。

裴裴母親不相信這個說法,在女兒成年後,她曾問過女兒有無男友。成年了,有男友也很正常,當時裴裴斬釘截鐵的說沒有。一位跟裴裴相處多年的閨蜜,來往密切,也沒聽說過裴裴戀愛的事。不僅如此,裴裴的手機裡也沒有保存王某的手機號,唯一的一次通話是在5月5日的晚上20時56分。QQ聯繫也並不頻繁,從聊天、通話記錄來看,並不像是戀人關係。

另外,裴裴當天正處於生理期。如果沒有戀人關係,那麼王某的行爲便涉嫌QJ......違背被害人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係的構成QJ罪。《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問題在於裴裴已經死亡,在房間待了八小時之後,裴裴死亡:心血中的乙醇濃度爲382mg/100ml,符合急性乙醇中毒死亡。從供述、證人證言、監控視頻來看,裴裴進入酒店前就已經處於乙醇中毒抑制器。倘若此時送醫救助,她還能醒過來,可惜的是沒有。結果就是持續昏迷至死亡,事發後,王某被逮捕、刑拘。

2015年7月21日,檢方又撤銷了逮捕,改爲監視居住。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2016年5月12日,檢方發出不起訴書,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裴裴家屬隨後提起申訴,檢方又立案複查,撤銷了此前的不起訴決定。

2016年9月10日,檢方再度作出逮捕決定,並於9月14日提起公訴。複查認爲,王某對裴裴乙醇中毒死亡不具有應當預見的條件,主觀上不符合過失犯罪的主觀要件。但利用裴裴醉酒之際發生關係,應以QJ罪追究責任。

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並未公佈,所以我們並不知道王某得到了怎樣的懲罰。

《2016年,湖南18歲女學生深夜與3名男子喝酒,次日被發現猝死酒店》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