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來翻修!《文獎條例》三讀通過 保障藝文工作者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三讀通過文化部李永得:邁向藝文治理新里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育綾/綜合報導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修正《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由於該法自2002年修正後,近20年來未變動,如今通過修法符合當現代藝文風潮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文獎條例的三讀通過,對我國下一階段文化藝術發展具創新突破性意義,除了進一步完備現行文化治理法規體系,更是具體迴應各界對於政府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事業,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的社會期待。

文化部表示,文獎條例自1992年公佈施行以來,除了2002年修正公共藝術相關條文外,至今未曾修正,本次除修正法律名稱爲《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增修現行文化藝術事務範疇,以符合當現代藝文風潮。

基於保障藝文工作者原則,增訂協助藝文工作者參加現行勞工相關保險、強化職業災害保障、急難協助,以及制定契約指導原則、勞動資訊宣導法律諮詢規定。整備文化環境理念下,增訂藝文體驗社區營造、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觀光文化交流,以及業務委託藝文中介組織等相關規定。

此外,在租稅優惠議題上,有關文物藝術品交易,由現行以成交價格扣除成本後的所得額,併入當年度個人綜所稅依5%至40%稅率課徵,修正爲交易所得並得採分離課稅,稅率按成交價格之6%爲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即實質稅率1.2%);其餘則包含擴大捐贈政府有形文化資產抵稅適用範圍,以及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經第三方保證可免預繳進口稅款保證金等。

文化部表示,爲因應修正條例公佈施行,文化部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除同步啓動「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公共藝術設置辦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同時,配合權益保障專章及租稅優惠措施條文,將就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訂定藝文工作者契約原則、智慧財產權相關保障、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分離課稅實行機制,增訂相關授權子法與行政措施,期盼儘速落實各項獎助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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