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駕慣犯酒後互撞 苗檢:勿再酒駕

苗栗地檢署呼籲民衆切勿酒駕,以免誤人誤己。〔謝明俊攝〕

有酒駕前科吳姓賴姓2名男子,去年11月間,2人各自飲酒後,分別駕駛小貨車重機外出,在苗栗泰安鄉發生車禍受傷送醫,2人經警方詢後移送苗栗地檢署,檢方日前簡易判決各處5個月及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苗栗地檢署特別呼籲民衆切勿酒後駕車,以免誤人誤己。

檢方表示,32歲的吳姓男子因於2015年因涉酒駕,後由桃園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後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23歲的賴姓男子,則於2016年因涉酒駕案,被臺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但因賴某無錢繳交易科罰金,因而入獄執行。2人並分別被吊銷駕照。

去年11月22日晚間,吳某在臺中公司宿舍飲酒後,隔天一早再度飲用力達,晚間,吳某駕駛小貨車行經苗栗泰安鄉某道路時,與騎機車的賴姓男子發生擦撞,2人雙雙掛彩,吳某後腦挫傷,賴某則大腿受傷,同送東勢農會附設農民醫院救治。

轄區警方到場,對吳實施酒測結果酒精濃度高達0.68,賴某則以抽血檢測,酒精濃度高達1.29,警方調查,賴某則是在事發前在泰安鄉士林村飲酒後駕駛重機車肇事,警方因而將2人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苗栗地檢署。

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簡泰宇偵辦後,認爲2人都是酒駕累犯應加重處刑,於8月22日以簡易判決判處吳某有期徒刑5個月,賴某則處有期徒刑4個月,都可易科罰金。

由於2人都是酒駕再犯,苗栗檢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呼籲,民衆切勿酒後駕車,如需飲酒,請搭乘大衆交通工具或是請未喝酒親友接送,以免誤人誤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