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大生遭控撿屍性侵女子 無罪理由曝光 全因她這舉動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江姓及周姓男大生被起訴,在2016年在夜店趁一名女子酒醉後撿屍性侵,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認定女子在案發前自行走到便利商店內用機臺叫計程車,整個過程意識清楚,才能按機臺要求完成叫計程車程序,她自稱酒醉無法採信,判2男大生無罪。

2016年7月9日江男與周男在桃園一家夜店飲酒之際,認識同至該店內消費之女子,檢方起訴指控,2人見她飲酒後意識不清,以欲送她回家爲由,共同搭乘計程車離開,之後又到一家便利商店內,再叫車與她到一家汽車旅館投宿。

檢方指控,2男利用被害人酒醉意識不清而不能抗拒之機會,分別加以口交及性侵,事後,被害女子打電話通知其友人報警處理,2名男子遭依乘機性交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及高院更一審勘驗便利商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人入內操作機臺,女子要叫計程車,但周男不會操作機臺,她神態自如、行動正常進出便利商店,並親自操作機臺叫計程車,可見她當時意識清楚並非酒醉而意識不清,再加上檢方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判2男大生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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