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在夜店遭鹹豬手摟腰摸臀 法官:人擠燈暗不算性騷

▲2名女子指控夜店遭1名男摟腰摸臀而怒告性騷擾,但法官認爲燈光昏暗加上人潮擁擠,肢體碰觸難免,不算性騷。(圖/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到夜店喝酒玩樂,不少男女常會因爲在酒精的催促、以及燈光昏暗的環境下,而有了肢體接觸,而且會愈玩愈大膽,但也有些色狼會趁機偷吃女生豆腐。日前有2名女子指控,一名簡姓男子在夜店對她們襲臀,憤而報警提告;簡男稱說因夜店人潮多且燈光昏暗,並非故意碰觸,法官採信他的說法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這2名女子指控在去年10月17日凌晨2時左右,她們到北市信義區一間夜店消費時,簡男趁她們進入包廂時,伸出鹹豬手在她們的腰臀之間上下游移,2女事後通報安管人員祝姓安管證稱當時看到簡男正在摸第2位女子時,當場抓住對方的手,並送交其他同事處理。

經過警方檢方調查偵辦後,檢方依性騷擾罪嫌將簡男起訴。簡男的律師表示,由於夜電燈光昏暗,加上人潮擁擠,稍不小心就會有肢體碰觸。但到了法院審理後,2女的說詞卻出現反覆,先是說上下游移,之後改口稱僅碰觸一下,接着又稱說由上到下,每次說法都不一樣;除了2女說法反覆之外,祝姓安管在偵訊時稱說簡男是用雙手摸2女,之後又改稱僅摸對方2、3秒。

由於2女和祝男的說詞前後反覆,法官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2女在和簡男錯身而過的瞬間並無特別反應,且她們稱說被摸時,也未回頭查看,加上若是祝男有抓住簡男,現場必定會出現騷動,但影片內均無這些反應,最後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簡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