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男童下體傷 生母指控男友行虐 罪證不足獲無罪

男童送醫後被驗出包皮撕裂傷、陰囊右側撕裂傷等傷害,醫院社工主動通報檢警查辦。(圖爲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視覺中國提供)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男童因下體有傷被醫院通報社工,由於男童媽媽證詞指向當時與男童單獨相處15分鐘的男友彭男,因此新竹地檢對彭男提起公訴。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男童生母證詞前後不一,且無其他相關證據證明施暴者爲彭男,最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彭男無罪。

34歲的彭男被新竹地檢提起公訴指稱,2017年7月30日彭男幫忙女友張女照顧2歲兒子,用不明的方式毆打男童下體,造成男童包皮撕裂傷、陰囊右側撕裂傷等傷害,女友返家後發現兒子的下體有傷,於是將兒送醫檢查,才發覺男童疑遭虐待成傷,醫院社工主動通報檢警查辦,雖彭男否認,且表示自己只有接觸男童短短几個小時,不可能虐待毆打他,但新竹檢方仍認彭男涉故意傷害少年罪嫌,而將他起訴。

法官調查發現,張女在7月30日早上幫男童更換尿布時並沒發現異狀,不過在外出到加油站加油及前往診所的時間內,彭男曾單獨與2歲男童相處約15到20分鐘,彭男接着就載張女母子離開,後來就接到通知被叫到醫院急診,發現男童下體傷勢

男童母親張女表示,2017年6月間兒女去玩,當時兒子的手有腫起來、骨折發炎現象,不過,法官卻發現張女證詞前後不一,況且男童因臺大醫院通報後,才衍生出虐童法律責任,因此不能排除張女是爲了脫免責任,企圖誤導檢警偵辦方向的可能,所以難以用有瑕玼的指訴內容,更不能僅因彭男與男童獨處15分鐘,就認定彭男傷害男童。

雖張女提出兒女驗傷證明,證明下體有傷害,但法官也認爲,驗傷證明只能證明男童的確有受傷,至於男童受傷原因事發經過爲何,都沒有其他事證,且男童受傷原因很多,也有可能是張女或其他親友所爲,並非只有彭男一個可能性,若沒有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也無法因此認定彭男有罪,最後,新竹地院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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