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成最年輕公安局長,把企業當“提款機”,縱容下屬分紅超1億元!

(原標題:警服下的灰色人生

2020年,《中國紀檢監察報》7版警鐘剖析了數位公安幹警嚴重違紀違法案例。他們都曾是“警界精英”,卻都在利慾薰心中一步步淪落爲腐敗分子、階下囚。有迷信“大師”的“明星”交警支隊長;有靠影響力做買賣穩賺不賠的“點子局長”;有收受的茅臺、五糧液喝不完,放到餐廳酒吧代賣獲利的“一言堂”局長……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刊文,剖析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文章“警服下的灰色人生”。

圖片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劉文章,1962年8月出生,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縣、祥雲縣公安局局長,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等職。

劉文章20歲從警,23歲加入中國共產黨,25歲任縣公安局副局長,31歲任縣公安局局長,是當時雲南省129個縣級公安局中最年輕的局長。42歲時,他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接受培訓後,晉升三級警監警銜,成爲當時全國較爲年輕的高級警官,穿上了三級警監以上級別才能穿着的“白襯衣”。然而,他卻在莊嚴警服下開啓了“灰色人生”,從全省最年輕的高級警官一步步墜入違紀違法犯罪深淵。縱觀其墮落軌跡,教訓深刻、引人深思。

2019年10月,劉文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大理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2020年3月,大理州紀委監委報州委批准,給予劉文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8月,劉文章因受賄200餘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790餘萬元,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等,被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

膽大妄爲,縱容下屬違規入股參與分紅

2001年,劉文章由祥雲縣公安局局長轉任大理州公安局交警支隊支隊長。在交警支隊工作的13年時間裡,他並未思考如何提高交通管理水平,而是瞄上了交管行業的利益。作爲支隊長,他竟然縱容默許大理州交警系統民警職工入股與交管業務有關機動車檢測公司,參與分紅。

爲此,他美其名曰“爲了增加民警、職工和自己家人的福利待遇”。真實情況是,他認爲有那麼多民警、職工參與進來,即便事情敗露,也會“法不責衆”,不了了之。

動機一旦不純,加之僥倖心理作祟,行動上便會鋌而走險。在上級多次發文嚴禁民警經商辦企業後,他仍不及時終止這一違規行爲,而是以變換集資人身份的形式“換一件馬甲”繼續持股分紅。經查,全州交警系統共有600多名民警、職工通過家屬或親友、關聯人在17家公司參與分紅12萬餘次,分紅金額累計1億餘元。審查調查該案時,大理州紀委監委精準運用“四種形態”,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1億餘元,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除了入股機動車檢測公司參與分紅,劉文章還置黨紀國法於不顧,違反規定轉移國有資產、低價處置國有資產,以租賃教練車、支付租金的方式將交警支隊下屬駕校的國有資產700餘萬元轉移到其違規入股的公司名下,讓入股公司有更大的收益,從而獲取更多分紅。

不僅如此,劉文章還把下屬單位和企業當作自己的“提款機”,凡是在單位不好處理的個人費用,如購買相機鏡頭,公文包,朋友、同學聚餐等費用,都拿到駕校和檢測公司報銷,妄想“當官發財兩不誤”,赤裸裸地把權力變現。

利慾薰心,甘當“獵物”淪爲金錢俘虜

通往囹圄的入口,往往會有一段誘惑之路,“圍獵”者會處心積慮地在這條誘惑之路上拋撒誘餌。不提高警惕、不嚴格自律者,就可能成爲誘惑之路上的“獵物”。

劉文章曾在處置警情一線敢說真話、敢於碰硬,由於在家排行老二,同事們都稱他“拼命劉老二”。他擔任交警支隊支隊長後,一些商人老闆看出了他的價值,便對他展開了“圍獵”。在利益與誘惑面前,他漸漸背棄使命,理想信念逐漸動搖,利慾薰心、自我麻痹,甘願成爲“獵物”,從打擊犯罪者成爲犯罪分子。

2011年至2016年,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爲段某某購買、經營高速公路道路救援公司提供便利並收受其賄賂。深知收受賄賂後果的他心存僥倖,爲逃避處罰,他暗示段某某將賄賂款通過其弟弟轉交,段某某便以免除劉文章弟弟欠款的方式向劉文章行賄40萬元,並在一次飯局中送上5萬元現金。

2016年8月,劉文章爲購買私家車,刻意向私營駕校負責人鄧某某提起買車的事。鄧某某心領神會,爲感謝劉文章的幫助,他主動提出送給劉文章50萬元用於買車。劉文章收受這50萬元後,爲逃避處罰,與鄧某某串供並僞造借條。在組織找其談話後不久,劉文章將僞造的借條拿給其弟弟,並告知如果他被辦案人員帶走的話,一定要在第一時間把借條交給鄧某某,並讓鄧某某咬定50萬元是“借款”,企圖以“花式借貸”的方法掩蓋其受賄事實。

“2002年春節前,我第一次拿到老闆李某送的5萬元時,心中有一種說不出的感覺,有點緊張,還有點害怕。緊張的是過個年收到好幾萬元,很是驚訝;怕的是,這人靠得住嗎?會出事嗎?後來送錢的人多了,心裡漸漸麻木了,覺得辦事收錢心安理得……”劉文章從第一次收錢時的緊張害怕到內心麻木,再到心安理得、只要有人敢送他就敢收,逐漸淪落爲金錢的俘虜,一步步墜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知法犯法,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可劉文章“借錢”卻與手中權力掛鉤,不僅不還,還在權錢交易的邊界上玩起了“心照不宣”。2013年,劉文章向老闆陳某某借款20萬元。錢自然不能白“借”,陳某某後來向其請託,違規辦理了2塊尾號分別爲“9966”和“6666”的車牌。之後,陳某某因生病住院多次向劉文章催要這20萬元,他卻拒不歸還。

私慾的閘門一旦被打開,違紀違法只不過是時間問題。劉文章身爲公安民警,明知非法私藏槍支、彈藥是違法行爲,卻仍以“一名老警察對槍支彈藥有感情”爲藉口,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

早在2015年,時任州公安局黨委副書記的劉文章就曾簽發通知,要求全州公安民警不得私藏槍支彈藥。後來,他爲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爲這樣解釋:“自己長期在公安機關工作,得罪了很多人,持有彈藥是爲了增加安全感。”

公安民警和黑惡勢力本應“水火不相容”。但已經喪失理智的劉文章膽大妄爲,於2005年至2012年,多次收受黑惡勢力首要分子李某的禮品和賄賂,接受李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爲其協調辦理了2塊尾號均爲“888”的車牌,併爲這一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劉文章在被留置前,接受過大理州公安局黨委的談話,也曾主動到大理州紀委監委“說明問題”,但他總是避重就輕,欺瞞組織。在被留置之初,他依然呈現出一副狂傲的姿態,拒不配合組織審查調查。

“痛心疾首、悔恨交加!我落得如此結局,都因我信念喪失、思想變質,讓我不知不覺倒在了金錢的誘惑下,倒在了萬劫不復的悔恨裡,我想用我的親身經歷,真誠地告誡大家:後悔的事千萬莫爲,因爲世間真的沒有後悔藥!”劉文章在懺悔書中寫道。

量紀量法分析

2019年10月,劉文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大理州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經審查調查,劉文章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劉文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他人禮品禮金,違規在其他單位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未全面如實說清問題,違規擔任社團負責人;違反羣衆紀律,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方面:劉文章前述有關行爲,亦構成職務違法;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爲動力的氣步槍1支和氣槍鉛彈472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劉文章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好處,涉嫌受賄犯罪;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轉移國有財產、低價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持有非依法配備的小口徑動力長彈440發,私藏手槍彈144發,涉嫌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犯罪。

2020年3月,劉文章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2020年8月,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劉文章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爲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僞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一百一十五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羣衆,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爲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爲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