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小時愛愛少女3次 男分期賠30萬「第2期沒按時付」吃官司

少女家長得知女兒林男發生關係,氣得提告。(圖/示意照/翻攝pakutaso.com)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一名林姓男子在31小時內和未滿14歲的少女嘿咻3次,遭對方家長告上法院橋頭地方法院認爲,林曾因妨害性自主遭判刑,如今又犯,判他3年6月徒刑

判決指出,林男2016年10月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少女,帶她回家房間,在對方同意下,於11月5日凌晨2時許、當天上午11時許與11月6日上午11時許,發生三次性關係

林男犯後坦承犯行,與少女家長籤立切結書表示悔意,並同意分期賠償30萬元,有切結書爲憑;但因第2期款即未按時給付,被對方家長告上法院。

法官認爲,被告明知少女爲未滿14歲少女,心智發育尚未完全健全,對於性行爲缺乏完全自主判斷能力,仍與她發生性交行爲,影響身心正常發展

法官說,被告曾因妨害性自主被判4年4月確定,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根據他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因此判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