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太陽眼鏡穿透率標示不符 太暗不適合開車配戴

記者蔡孟修臺北報導

炎炎夏日,戴上太陽眼鏡不但時髦帥氣,還能過濾陽光保護雙眼,不過消基會日前與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合作,隨機抽查花東地區百貨公司、眼鏡行及賣場商家販售的太陽眼鏡,共15件樣品結果有9件標示不符標準,合格高達6成。

一般太陽眼鏡的「穿透率」可區分成0~4號分類號數,就色彩深淺而言,濾鏡分類0爲「透明或非常淡的色彩」,1爲「淡的色彩」,2爲「中等色彩」,3爲「較暗的色彩」,4爲「非常暗的色彩」,不適合開車時配戴。

根據品質測試的檢驗結果,有4款太陽眼鏡經測試後,實際的濾鏡分類編號商品標示不符,例如Fivenze及TOP GUN兩款太陽眼鏡經測試後,本應歸類在濾鏡分類編號數4,但商品卻標示2或3。歸類編號數4的太陽眼鏡,鏡片顏色偏深暗,若於開車時配戴,可能影響行車判斷,若駕駛發生意外,廠商可能得負起連帶責任。

產品標示的部份,15件樣本中,有9件標示不合規定,例如晉承太陽眼鏡同時標示D63803及D63083兩組商品檢驗標識的識別碼,但經查驗後並無D63083此號碼;而GUGA-偏光太陽眼鏡鏡片材質標示爲偏光鏡片,但並未標示材質成分;而TOP GUN-太陽眼鏡無中文標示;甚至有些產品名稱僅爲太陽眼鏡,而不見其他相關資訊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這9件標示不合格的產品,其中一項捷亞精品-兒童太陽眼鏡的鏡框鏡片材質不但未各別標示,商品所呈現的濾鏡分類2也與測試結果所歸類的3不符,而查驗商業登記資料大目企業社已於100年3月16日歇業,但該樣品製造日期卻標示101年4月1日。

張智剛進一步指出,9件標示不符規定部分,標檢局已分別依《商品檢驗法》規定,通知廠商改善,若限期未改正,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檢局副局長莊素琴表示,太陽眼鏡在97年就已列爲應施檢驗項目,因此民衆購買太陽眼鏡時,應該注意是否有商品安全標章。此外,消費者也儘量不要購買地攤貨水貨,配戴時要以用途來做爲選購考量,濾鏡編號數4的太陽眼鏡也儘量不要在開車時配戴,以確保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