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只賺68萬!伊林女模控惡意冷凍 法官判賠10萬獲自由

盈廷公司惡意冷凍,要求解約。(圖/翻攝自俞盈廷臉書)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25歲女模俞盈廷2012年間與伊林經紀公司簽下7年合約,成爲旗下藝人,但卻遭指控6次缺席公司安排之工作,造成商譽損害,還反而寄存證信函單方面要求解約,因此求償100萬元違約金,並追討俞女未出席活動卻拿走的6300元酬勞。臺北地院審理後,判俞女可與伊林解約,但得賠償10萬6300元,可上訴。

伊林公司主張,2012年9月間與俞女簽下7年合約,納爲旗下藝人,且全權安排其各地演藝事業工作相關事務,任一方不得任意終止合約,好不容易開始讓俞女嶄露頭角,但她在2015年、2016年間卻屢次無故爽約6場工作,害公司商譽受損,甚至在去年還寄存證信函反控公司未幫她安排合約,要終止雙方合約,明明是俞女先違反合約中的規定,再加上俞女去年明明未出席一場新品記者會,卻還領走6300元報酬應依規定返還並支付10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不過,俞盈廷辯稱,伊林從去年4月開始就沒有再幫她接新的演藝工作,只有在事後接到通知,她爲維持生計,只好在公司同意下打工,公司並沒有說已經幫她接到新的工作,公司未依約安排演藝工作,已違反契約上的義務,更何況那6場活動有事先向經紀人告假,伊林明明是專業全方位藝能公司,請假流程混亂且安排有誤,卻將過錯推到她身上

俞盈廷還說,自從與伊林簽下合約後,2012年至去年6月間共3年9個月,她只有收取68萬多元,平均月收入只有1.5萬,卻遭公司求償100萬天價違約金,伊林惡意冷凍、停止安排工作,還把她的照片從官網上撤除等,兩者間已無信賴關係,請求法官駁回原告訴訟

法官認爲,俞女與伊林間的契約適用於民法549條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契約是基於當事人間信賴關係上的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等同於違背委任契約成立的基本宗旨,依規定兩造都可隨時終止經紀契約,本案自俞女寄存證信函通知時即終止該契約,審酌伊林因俞女未到班兒損失,違約金應酌減爲10萬元,因此判餘盈廷應賠10萬63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