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童摔成植物人 無照保母疏於注意與家屬和解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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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1名3歲男童,4年前在楊姓保母家中頭部重創成爲植物人,楊女被訴重傷害罪歷審依過失致人重傷罪將她判刑2年,經撤銷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她疏於妥適照顧及保護於案發時年僅3歲幼童致重傷,考量已與家屬達成調解成立、坦承犯行,判刑2年。可上訴。

未領有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的楊姓女子,2017年1月間起,在新竹市住處所,以日薪1000至1300元的代價,受趙姓女子委託,全日托育趙女的3歲兒子。楊女被控同年7月27日上午10時許,毆打趙姓男童的頭部,並抓起男童去撞地板牆壁,造成男童頭部受重創成植物人。

更一審開庭法官詢問楊女在孩童受傷時在幹嘛?楊女則表示,當時她去上廁所,出來時看到孩童在牀上跳,摔落地面時頭未落在軟墊上。檢方質問楊女,爲何事發現場牆上200公分高處會濺有血跡?楊女對於提問完全則迴應不出,並說此案僅是過失。

更一審佐以醫師證詞,認爲幼童頭部出血,爲不同時間之出血,爲外力所造成等情,然無法確認系「遭被告毆打或施力抓撞地板、牆壁」,抑或爲棏女其他故意傷害犯行所致。

此外,案發現場牆面發現高度自180公分至204公分不等之3處血跡,與其餘血跡高低落差非小,血跡之間之擺設及雜物並無血跡反應,且幼童案發當日送醫急救時,其頭部及身體外觀均無明顯之出血跡象,無法認定幼童遭施暴,不能認定楊女涉犯故意重傷害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