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時連撞國家歌劇院「圓圈玻璃」 他提國賠65萬:分不清門在哪

高男控訴撞上玻璃導致斷牙,且精神痛苦,請求10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圖/東森新聞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一名高姓男子到臺中國家劇院,結果當天短短3小時內,分別撞上6樓空中花園一樓大門口場館透明玻璃帷幕,他提告表示,植牙費就要55萬元,加上精神賠償10萬元,一共提出65萬元國賠。但法官審酌,高男未能舉證證明事故的發生,及受有相關傷害的事實,請求國家歌劇院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因此判敗訴。對此,高表示,會再收集證據考慮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指控,2017年8月26日上午11時許,劇院6樓電梯口前方大片透明玻璃帷幕未設置任何明顯可供識別的內、外標識,或採行例如拉上紅線派員引導等任何足以防止民衆碰撞意外的具體措施,導致他先撞到該處玻璃帷幕;下午1時許,又撞到歌劇院1樓大片透明玻璃帷幕,導致牙齒脫落、斷折及右眼眼窩瘀血

高男指控,牙齒脫落、斷折部分,經估價花費55萬元重建費用,且因此精神受有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

▼法官認爲,高男雖提供臉部受傷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右眼眼窩確有瘀青充血的情形,無從得知成因。(圖/東森新聞)

國家歌劇院所屬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則說,歌劇院玻璃帷幕爲整體建築一部分,經建築師設計及主管機關審覈通過始發給使用執照,符合建築技術規範;6樓玻璃帷幕與電梯出口有相當距離,除設置有門框以外,出口處也置放有腳踏墊,非出口處的帷幕牆外有花圃,清晰可辨,已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指出,1樓玻璃門有門框、門把設置,能容易判斷門口位置,同樣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實難認有何設置或管理欠缺,發生事故機率低微,縱使原告真發生事故,也爲自己疏忽所致。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高男雖提供臉部受傷照片,至多僅能證明右眼眼窩確有瘀青充血的情形,無從得知成因;口腔照片、牙橋脫落斷裂照片、口腔X光片等,無法辨識拍攝對象、時間、地點,縱拍攝對象確爲高,至多僅能證明有牙齒、牙橋脫落斷裂情形,無從得知肇致原因

▲▼法官認爲,從高男提供的照片,至多僅能證明有牙齒、牙橋脫落斷裂情形,無從得知肇致原因。(圖/東森新聞)

法官說,高男請求歌劇院提出當天的監視錄影畫面,證明事故確實發生,但經本院函詢被告表示「依據本場館《監控錄影系統管理及調閱要點》第4條第7項規定業已清除:『本場館監控系統錄影音資料存檔期間爲自錄影音日起28天,逾期即予以清除處理。』故無影像可供提閱。」

法官認爲,被告訂有監控系統錄影音資料存檔期間,定期清除監視錄影紀錄,亦屬合理;原告既未能舉證事故發生及受有相關傷害事實,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因此判敗訴。全案可上訴。

高男接受《東森新聞》訪問表示,「那一天人很多啊,根本就分不清門在哪裡,我就撞上去了」,才提出植牙55萬元、10萬元的精神賠償,一共65萬元。如今一審敗訴,是否會上訴,他說,「我還在猶豫,還再收集證據,這幾天我再...再看看。」

▲▼國家歌劇院說,玻璃帷幕上貼圓圈圈,是歌劇院建築景觀設計一部分,也是場館的指標系統之一。(圖/資料照)

臺中國家歌劇院表示,事後積極協助處理,並委託保險公司處理理賠,但高先生提不出證據,就連受傷原因連醫生都不敢說是牙齒撞到玻璃才斷裂。臺中國家歌劇院管理部經理吳麗珠指出,高先生只能提出牙周病蛀牙的證明,所以法院認爲證據不足。

至於高男撞上的玻璃帷幕,除結合美聲函洞概念還能防撞。吳麗珠介紹,玻璃帷幕上貼圓圈圈是歌劇院建築景觀設計一部分,也是場館的指標系統之一,圈圈同時也可讓民衆更清楚看到玻璃所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