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路過中正一」洪崇晏無罪定讞 批司法抗爭分化

洪崇晏、Savungaz Valincinan等人在高等法院二審開庭前,呼籲應儘速修正集遊保障法。(圖/記者楊佩琪攝)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

411「路過」中正分局被告洪崇晏、陶漢、蕭年呈、Savungaz Valincinan(撒豐安.瓦林及那)一審各判拘役30到80天,4人不服上訴。高院二審結果大逆轉,24日改判洪、陶2人無罪,蕭年呈、撒豐安則依妨害公務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其中撒豐安獲緩刑2年,須接受法治教育40小時全案定讞。

洪崇晏與撒豐安24日上午都出庭聽取判決,高院認定本案被控首謀聚不解散、侮辱公務員部分,屬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改判洪崇晏、陶漢無罪,蕭年呈、Savungaz Valincinan則因與警員發生推擠,被依妨害公務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由於被告Savungaz Valincinan因無前科紀錄,獲緩刑2年,須交付保護管束,並接受40小時法治教育,全案二審定讞。

▲原本被控首謀聚不解散、侮辱公務員的洪崇晏二審結果出現髮夾彎,改判無罪,全案二審定讞。(圖/記者楊佩琪攝)

事後洪在接受訪問時表示,自己替被判緩刑的Savungaz Valincinan感到相當委屈,「明明當時她陳抗的動作比我還好,卻被判緩刑,但我卻無罪。」更強調4人只是一個社會縮影司法追溯過程對於抗爭者而言是很大的壓力,但司法的一致性衡平性卻都讓人看不見,「像是324行政院事件打人的警察都沒有被找到,反而是很多參與抗爭的民衆被起訴,不當執法沒有被處罰,難道政府犯錯都沒有關係?」

洪崇晏更直言,「雖然臺灣司法有逐漸進步,但本案就是因爲中正一分局當初侵犯了人民權利羣衆纔會去抗議,結果被抗議的對象不用檢討、負責,反而是陳情抗議的民衆被認爲欠缺法律素養、要接受法治教育」。他認爲應推動抗爭制度改變,對抗爭司法追訴的轉型正義「公佈真相、追究責任、損害彌補、道歉賠償、教育紀念制度,避免再發生」,推動司法的一致和衡平,警惕國家放大抓小的分化

▲2014年4月11日晚間,陳抗民衆「路過」包圍中正一分局。(圖/記者徐文彬攝)

對於輿論將「411包圍路過中正一分局」與「反年改團體在世大運開幕式煙霧彈」相提並論,洪崇晏則表示,「抗爭做爲很重要的言論自由跟政治意見表達,不應因顏色政治立場不對,在司法上被限制,無論如何抗爭都不應該用法律來打壓。政府或法律一旦對於抗爭作打壓或限縮,真正嚐到苦果永遠都是弱勢的抗爭者,弱勢抗爭者沒有退休金,不能夠不上班整天抗議,也沒有學長學弟關係可以幫忙。」

洪崇晏強調,光是就本案看來,4名被告的判決就有很明顯的標準不一,「被關注的人政府會比較願意給空間,但其實這很危險,搞到最後只會剩下某些人在抗爭,而聲援者不敢聲援。這是一種滿糟糕的手段,一種在分化抗爭的傾向跟態勢,希望大家可以多關注324行政院事件被起訴的抗爭者、關注資源少的人。」此外他也呼籲大衆除了關心臺灣的弱勢抗爭者之外,同時也可以關心在香港、菲律賓馬來西亞,甚至是整個亞洲,受到政府權利侵害的人民。

▲洪崇晏表示,「抗爭做爲很重要的言論自由跟政治的意見表達,不應因顏色或政治立場不對,在司法上被限制,無論如何抗爭都不應該用法律來打壓。」(圖/資料照)

被判處緩刑2年的Savungaz Valincinan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不表示接受。我並不是不願意面對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時,自己可能會面對的法律責任,但我不認爲法官有提出足夠的證據,讓我去承擔這樣的判決。『妨礙公務』到底是什麼呢?這個罪名的構成要件是『強暴脅迫』,當時的情況大家都有推擠,有前有後,警察有推、民衆也有推,我哪裡來的強暴脅迫?要我有犯意攻擊你才能說我有妨礙公務!奇怪的是,妨礙公務是刑法罪名,但定義卻相較其他罪名模糊很多,到底這個罪名是要保護什麼樣的情況跟社會秩序,我覺得是有必要被說明清楚的。」

(注: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11路過中正一當晚,Savungaz Valincinan站在陳抗羣衆當中。(圖/資料照)

Savungaz Valincinan指出,整個318運動之後衍生出3個大案子,分別是318運動本身、324行政院事件、411路過中正一事件,其中影響「這些抗爭者的下場如何」有一個大關鍵,那就是對於不在鎂光燈前面的被告而言,「沒有社會支持」,在這種情況下的公民不服從案件裡,並不是每個人都會被用一樣的標準審判,不同的被告之間因爲受關注的程度不一樣,就算行爲本身的性質很近,還是會有很大的落差。

洪崇晏跟Savungaz Valincinan都表示,輿論和媒體大多把焦點放在洪崇晏的「無罪」,卻忽略了抗爭發生時,同樣一個案件裡面存在着不符合比例原則、標準不一、缺少衡平性的判決,但這纔是他們認爲臺灣社會最應該關注的司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