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性侵11歲女兒107次 狼父掰她主動遭打臉判刑704年

▲被害少女自國小6年級開始就遭父親性侵,4年內多達107次。(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狼父因涉嫌在4年內性侵11歲的女兒107次,事後還辯稱是「女兒主動」且僅承認性交3次,一審遭判刑704年又6月,他不滿提出上訴甚至要求女兒測謊。但高等法院法官認爲,被害少女年紀尚輕卻能詳細描述性過程,因此不採信被告說詞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合併應執行刑最高上限爲30年。

判決書中指出,以打零工維生的男子前妻育有1男1女,2人因家暴問題離婚,女方因日夜工作忙碌無法照料兒女,因此仍與他同住,沒想到當時年僅11歲的女兒卻遭到性侵,4年間一共發生107次。

被害少女直到去年要求母親請假遭拒才說出實情,「我不想再住在這個家了」、「我寧願當孤兒」,崩潰傾訴自己從國小5年級開始就被亂摸,如果不給碰就沒有零用錢,「我從6年級的時候就被老頭子用過了。」當時父親還威脅她不可以說出去,否則母親可能會因爲受不了而自殺,「我們可以離開了嗎?可不可以不要再等到我18歲?」

少女母親得知消息後憤而報警,但男子到案時辯稱這一切都是女兒「主動的」,他們只「合意性交」3次,還指控是前妻爲了錢纔會反咬他性侵。然而,男子接受測謊卻一直出現說謊反應士林地院一審依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等罪,一罪一罰判刑704年又6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上限爲30年。

不過,男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要求女兒也要測謊。高等法院認爲,被害少女年紀尚輕就能詳細描述性侵過程,可見說詞爲真,但加害人以大約每週2次的頻率,4年內性侵多達107次,事後除辯稱是對方自願還只承認3次犯行,根本毫無悔意,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