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同牀她告男友性侵 脫褲解4扣+換姿勢+沒「擾鄰」逆轉無罪

▲林姓男子女友控告強制性交一審判刑3年2月,臺南分院法官審理時,認爲被害人證詞前後供述不一,且案情有諸多疑點,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1名林姓男子與18歲女友,2019年2月14日在女友之友人住處發生爭吵,當晚,林男與女友與另2名友人同睡一張牀,事後女友控訴林男在4人同寢時性侵她,林男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但二審法官爲被害人前後證述不一,強行解開4個釦子短褲性侵而不「擾鄰」實有疑點,改判林男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被害人指控,她與林男原是男女朋友,2019年2月14日,林男與她在臺南市友人住處發生爭吵,當晚就寢時,與其2名友人同睡一張牀,因她氣着男友冷漠相對,背對着男友入睡。15日凌晨時點左右,林男從後方抱着她求愛被拒後,林男仍用腳勾住她的腳,把手伸進女友下體撫摸,還進而脫去她的褲子,期間她兩度出言「不要」並往旁邊閃躲,亦試圖抓住褲子表達抗拒,但林男仍違反她之意願,從後面強行性侵得逞。一審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

被告上訴二審時堅決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並辯稱其當時與女友系男女朋友,當天雖與女友吵架,他要與女友發生性行爲時女友還在生氣,所以有短暫輕微之抗拒動作,但不明顯,不久後也配合他嘿咻,未違反女友意願。再者,發生性交行爲之地點,同時有4人睡在同一張牀上,彼此間隔甚近,動作過大,均會影響他人,但他與女友發生性交行爲過程中,不僅未驚動他人;又性交行爲過程中,他與女友曾變換「性交姿勢」,如被告系違反女友意願,實難想像此可在不驚動僅睡身旁朋友之情形下爲之;另依被告與女友事後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認爲女友對其不利證述系迫於家庭成員壓力,其指證可信度有疑。

二審法官審理後認爲,被害人當時穿的是前面有4個釦子的短褲,如男友從後方要脫掉女方褲子,勢必耗費很大力氣;且若被害人用力掙扎、拉住褲子,兩人拉扯動作應會很大,也會造成牀墊較大的震動,另兩友人不可能未察覺而熟睡,且對褲子到底如何脫掉?被害人說「忘記了」、「不知道」…,無法說清楚,前後說詞不一,這已有疑點。

二審法官查出,被告起初從後方進入女友下體,後來翻過女友身體從正面進入,最後射精在女友肚子上;女友坦承配合被告變換性愛姿勢,這是否違背意願性交也有疑問。且女方是因姊夫聽聞此事後,除毆打被告,並帶女方到警局報案,並非她自願主動提告,事後2人還繼續交往發生性關係

與被告及被害人同牀的兩名友人則作證指出,案發時未聽聞被害人有明顯反抗或掙扎的言行,其中一名友人在牀晃動時有起身看一下,曾說感覺被害人聲音被堵住,但被害人搖頭說沒事。法官調查發現系被害人主動不出聲求救,並非遭男友強壓嘴巴,法官最後認定被告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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