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k管理師請育嬰假「當場被解僱」 告贏興櫃公司!

張女請育嬰假竟遭解僱,提告勝訴。圖爲示意照,無關本案。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興櫃公司寶德科技張姓女員工2015年5月申請育嬰假,但6月辦理留職停薪手續時竟遭解僱,憤而提告求償;寶德辯稱因爲組織精簡業務緊縮,加上張女無法勝任工作而解僱。新北地院查出該公司並未虧損,且在人力銀行應徵與張女相同職務新人,判寶德須在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給付6萬4000元薪資,另賠償10萬精神慰撫金。

判決指出,張女自2013年11月4起任職於該公司,擔任專案管理師一職,每月薪資爲64,000元。張女懷孕後,於2015年4月8日起請產假及特別休假至同年6月7日,並於5月4日生產

張女生產後有育嬰之需求,同年5月21日先以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留職停薪期間自6月9日至12月9日;詎料,6月8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手續時,公司竟拒絕,更當場以公司組織調整爲由將她解僱。

事後,張女除向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外,另向新北地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要求寶德按月給付薪資並提繳勞工退休金,另求償20萬元。

寶德辯稱,張女服務的「電聲」(Audio)部門嚴重虧損,因此進行組織調整,並稱張女不能勝任工作,自任職以來,除常因個人因素請假外,更多次以私人因素爲由拒絕公司指派出差,且經常不顧當日工作進度同事間之分工,每每丟下所有工作後即離去,甚至在與日籍客戶進行會議時,突然收拾私人物品走人,導致總經理爲此赴日道歉。

不過,寶德解僱的理由法官一一打臉,認爲該公司除未允許張女依規定辦理育嬰假請假手續外,另以公司虧損等事由當日直接資遣原告,顯然已經違反性別平等法第21規定,因此判張女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