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兒溺死喊「爸爸救我」父告他拉腳害命!律師曝:父母也有過失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太平頭汴坑溪9日發生溺水2死意外,死亡的李姓男童父親指控陳姓男子拉他兒子的腳害命,將控告過失致死。林俊儀律師認爲,李童父母陳男互有過失,陳男已死亡,不會追溯刑事;民事部分,如果陳男名下財產,或繼承人「拋棄繼承」、「辦限定繼承」,李父母將求償無門。

▲7歲男童喪命,父親控另一位溺斃男子拉兒子的腳害命。(圖/家屬提供)

太平區頭汴坑溪9日中午發生溺水意外,7歲李姓男童及27歲陳姓男子經救起送醫急救,先後宣告不治。李童父親得知愛子死訊後哽咽指控,兒子因踩到青苔滑倒落水,曾喊出「爸爸救我」,當他上前救兒子時,已在水中的陳男卻將兒子拉下水,將會對陳男提告。

曾任檢察官的林俊儀律師表示,李童父母帶小孩到禁止玩水區域玩水,引發溺斃事件,父母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49條「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環境。」,得負起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

▲林俊儀律師認爲男童父母也有過失致死的刑民事責任。(圖/林俊儀律師提供)

他指出,李父指控陳男害死兒子要提告,從新聞描述事發當時狀況研判,陳男在危險水域游泳還拉李童的腳,導致李童溺斃,確有過失,但陳男已死亡,不會受到刑事追訴處罰。

林俊儀說,民事部分,陳男對李童雖有過失,但他已死亡,李父母可對陳男繼承人求償。陳男繼承人如繼承遺產,可主張李父母同樣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繼承人如拋棄繼承或辦限定繼承,就不需負賠償責任;陳男名下如果沒有財產,那李童父母將求償無門。

林俊儀補充說,由於陳男當時溺水而拉住李童,如被認定是屬於避免生命所必要之行爲,依照《民法》第150條規定,將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爲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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