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女童「合意」性交? 雲林地院:報導有誤已重判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7歲姪女遭性侵『輕判』4年」一案引起外界譁然,但云林地院表示,已經宣告較高刑度關鍵在於校長當時僅利用權勢」(姑丈、上對下身分),而非「強制」(例如捆綁、強脫褲等)逼迫女童就範。因此,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判2年、強制性交未遂判3年,合併執行4年,「宣告法定範圍內相對較高之刑度,並非輕判。」

▲「恐龍法官」或「法盲」的爭論持續延燒。(圖/東森新聞/下同)

「法官認爲7歲女童與師鐸獎姑丈『合意』性交!」針對媒體報導,雲林地院30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合議庭法官認定,校長利用女童害怕失去課輔機會,迫使對方順從,做出性交未遂與猥褻行爲各1次;這已觸犯刑法第228條(注),並非認定被告與女童是「合意」,報導搞錯了。

雲林地院指出,合議庭審酌雙方關係、相處情形,認爲還沒有達到刑法第221或224條(注)的程度,只有符合刑法第228條及第227條第1、2及5項(注);判刑4年已是較高刑度,退休校長行爲本該端正,卻做出這種事,是該嚴厲譴責。

根據法條,對未滿14歲男女猥褻罪法定刑度爲6月到5年;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則是3到10年。法官最後判處,前者2年、後者3年,合併執行4年;這樣的判決是否爲「恐龍法官」,又或者是「法盲」、「網路酸民」不瞭解法律,各方人士仍未定一詞。

依出現順序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爲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方法而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爲猥褻之行爲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沒得逞也用這項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