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這些新規實施!關係每個人,條條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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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規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當放寬、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鼓勵用人單位職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7月起,這些新規正式實施,看看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浙江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浙江省醫療保障條例》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鼓勵發展商業健康保險,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建立面向所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不設置健康狀況、既往病史等前置條件

,保費與個人疾病風險脫鉤的商業健康保險,對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之外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充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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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以使用個人賬戶歷年結餘繳納商業健康保險費;鼓勵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職工購買商業健康保險。

浙江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補助有新辦法

《浙江省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金補助辦法》於2021年7月10日起施行,執行期爲三年,到期實施績效評估

根據《辦法》,列入全國高等級航道規劃內河高等級航道建設項目,補助資金(含中央補助資金,下同)最高按照經省級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的實際竣工決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100%予以補助,並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80%分年度預安排;列入省級規劃的內河骨幹航道建設項目,補助資金最高按照經省級主管部門審覈批准的實際竣工決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90%予以補助,並按照批准概算中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的70%分年度預安排。

浙江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浙江省財政廳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對於符合有關條件的項目,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中期財政規劃週期(3年)。

購買主體應及時關注合同履約進展情況,嚴格督促承接主體履行合同,強化項目跟蹤監管和驗收,防止“一買了之”“一付了事”。

浙江明確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有關事項

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印發

關於實施重型柴油車國家第六階段排放標準有關事項的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明確在浙江註冊登記和省外轉入的重型柴油車,

須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凡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銷售並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省外轉入(以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轉出地轉移登記日期爲準)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移登記。

浙江加強防汛防颱抗旱工作政府領導責任

新修訂的《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已於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領導,將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汛防颱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防汛防颱抗旱指揮協調機制和基層防汛防颱抗旱體系。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覈評價體系。

浙江進一步明確地質災害風險防範區源頭管理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於《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地質災害風險防範區管理的通知 》,自2021年7月20日起施行,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用途管制等非工程性手段,嚴格控制地質災害風險防範區內及周邊影響區域工程活動,嚴格落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最大程度降低工程活動對地質環境的擾動和影響。

浙江新增77項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省醫保局、省衛生健康委印發了《關於公佈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通知》,公佈了爲促進浙江“醫學高峰”建設的首批新增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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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項目將

在杭省級公立醫院按試行價格執行

,試行期限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2年。各設區市如開展本通知公佈的新增項目,要嚴格執行規定的項目編碼、名稱、內涵、計價單位、除外內容、備註等,並根據當地醫療水平、經濟狀況和醫院等級等情況,

在不高於上述試行價格前提下

,依法制定本轄區內公立醫療機構新增項目的試行價格。

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全覆蓋清單管理,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按照

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爲備案

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

等四種方式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同時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加大改革試點力度。

《通知》提出,

要大力推動照後減證和簡化審批。

中央層面設定的523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在全國範圍內直接取消審批68項,審批改爲備案15項,實行告知承諾37項,其餘事項採取下放審批權限、精簡條件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等優化審批服務的措施。

要強化改革系統集成和協同配套。

實施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業進入相關行業開展經營。推進電子證照歸集運用,

2022年底前全面實現涉企證照電子化。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適當放寬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已經於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爲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

增加了

“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

,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爲無勞動能力。《辦法》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全面推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2021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部門信息共享和行政協助機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後監管能力水平,適時擴大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適用範圍,並進一步推動徹底取消有關稅務證明事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對已經通過信息共享取得並可即時查驗的稅務證明,可自主公告決定不再索要有關證明材料和承諾書,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以查驗結果替代證明材料。

機動車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

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併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規定》提出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機動車發票使用新規正式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按照“

一車一票”

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

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打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土地閒置費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明確

國家稅務總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土地閒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徵收的

土地閒置費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徵收的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

城鎮垃圾處理費劃轉至稅務部門

徵收。

銀保監會出臺新辦法 將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整合爲三類

銀保監會制定出臺《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將銀保監會向銀行保險機構頒發的許可證整合爲金融許可證、保險許可證和保險中介許可證三類,並明確了各類許可證的適用對象。《辦法》統一了許可證記載內容,包括機構名稱、業務範圍、批准日期、機構住所、頒發許可證日期、發證機關等,同時優化統一了銀行保險機構新領、換領、繳回許可證相關管理規定及時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