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童疑被猥褻,涉事“老師”未滿16歲無法追責?

(原標題:9歲女童疑被猥褻,涉事“老師”未滿16歲無法追責?)

原標題:遼寧一9歲女童疑被拉進“小黑屋”猥褻,涉事“老師”未滿16歲無法追責?

12月10日,遼寧省凌海市的趙女士網上爆料,自己9歲的女兒妞妞化名)在凌海市實驗學校內遭到跆拳道老師劉某猥褻,並在報案後被公安機關告知,劉某未滿16週歲無法追究責任

專業律師告訴記者,關於此事,妞妞家屬可以追究劉某的民事責任,學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家屬:9歲女兒被拉進“小黑屋”猥褻

趙女士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11月24日,妞妞從學校下課回家後,回了房間後反覆幾次喊趙女士:“她說媽媽你來我屋裡一趟,有東西找不到了,但她也不說是什麼,就一直叫我。”

這讓趙女士到女兒有些反常,就詢問她到底怎麼了:“她一下就哭了,說學校跆拳道老師總是讓她親他,還親了我女兒。”

據妞妞告訴趙女士,當天放學以後,學校的跆拳道特長課的老師劉某拉着她的書包讓自己親他:“我女兒說不親,他就說今天不親,下節課也得親。”

受訪者供圖

聽完後,趙女士仍舊覺得不對勁:“孩子也沒親他,怎麼會害怕到這種程度。”趙女士便繼續追問,隨後妞妞告訴她,去年12月份左右,劉某還曾以跆拳道動作不規範爲由把妞妞叫到了單獨的“小黑屋”:“到了屋裡以後沒有提任何關於動作的事,一個勁地就讓我女兒親他。”

趙女士稱,孩子當時拒絕了,但劉某強行親了她:“孩子說媽媽他不是簡單地親我,是把舌頭伸到嘴裡了。”

趙女士表示,此後劉某還一直拽妞妞的褲子,“手想往褲子裡伸”:“因爲那個小黑屋一頭連着走廊,這個老師怕走廊能看見,就來回左顧右盼,過程中,孩子就跑了。之後劉某抓住孩子,說這事你不能跟老師、父母說,說了他們不僅打我,還要打你。”

據家屬介紹,妞妞就讀於凌海實驗學校小學部,2019年下半年開始,每週二週四會在校內上跆拳道特長課:“學校課後開了各種特長班,我們就選了跆拳道,因爲考慮到孩子是女生學點跆拳道可以防身。”

未滿16歲無法追責?家屬質疑學校監管

得知此事後隔天,趙女士就帶着女兒去大淩河派出所報了警。據趙女士所說,當天警方就將劉某帶到分局錄了口供:“派出所民警告訴我,我女兒陳述事實劉老師供述基本一致,但因爲劉某未滿16週歲,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所以不能以猥褻兒童罪對其進行處罰。”

隨後趙女士又去找了凌海實驗學校石校長,該校長表示,劉某爲校外跆拳道輔導機構工作人員,非本校老師。凌海教育局方面給出的處理結果則是退跆拳道課的學費,辭退這名未成年老師,並對校長口頭批評。

這樣的處理並不能讓趙女士一家滿意,令她不解的是,未成年的劉某是怎麼成爲課後輔導班的老師的?學校對此沒有監管嗎?劉某不能負責,那他的監護人呢?截至目前仍然沒有相關部門對這些問題作出迴應。

針對劉女士的這些說法,10日,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多次撥打凌海市教育局、大淩河派出所以及凌海實驗學校石校長電話求證,截至發稿均無人接聽,凌海市宣傳部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件事我們也是從網上看到的,具體的情況也不瞭解。”記者提出進一步採訪需求並提供採訪證件,但該工作人員以“無法確定是不是本人”爲由拒絕了。

律師:學校應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亦告訴記者,基於目前的事實,如果劉某真的未滿16週歲,警方的確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我國刑法規定,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的少年只對包括“強姦”在內的八種嚴重犯罪行爲負事責任。而猥褻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更爲十六週歲以上。

而對於猥褻罪,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猥褻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但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但徐亦律師也認爲,如果趙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警方可以對此事主持調解,對妞妞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被侵害方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劉某進行賠償。

此外,徐亦律師表示,針對此事,學校也應該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學校的管理上肯定是存在各種問題的,這個課程在學校範圍內展開,那麼不管老師是外聘也好,外包的合作單位的也好,學校對於授課老師的用工資格、教師資質都應該進行審覈。同時學校也應該承擔對教學過程的監督監管責任。”

劉女士告訴記者,這件事給妞妞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陰影:“孩子已經半個月沒去上課了,一提到學校就牴觸,校方也沒有人站出來說了解情況。”劉女士表示,目前只想有人出來給這件事一個說法:“我們家長不需要什麼補償,最起碼要把我們孩子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