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伯用屁股壓我!11歲少女指認鄰居性侵 翁辯:我不舉

11歲少女有輕度身心障礙,父母將她暫託給老鄰居阿明照顧,阿明涉嫌趁機強制性侵。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7年2月,仍可上訴。(資料照片)

「阿伯用他前面的屁股,壓在我這裡!」11歲有輕度身心障礙少女向老師揭發遭鄰居阿伯性侵。少女雙親在2017年12月間有事外出,將女兒託給老鄰居59歲的阿明照顧,沒想到竟遭玷污。阿明到案先坦承觸碰少女下體,經數度改口,最後辯稱他不舉,否認強制性侵。臺中高分院更一審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判7年2月,仍可上訴。

少女在6歲多與家人搬到阿明家旁,兩家互動關係密切,阿明自2016年間起常到少女家喝酒,少女父母有時會拜託他幫忙照顧,明知少女心智缺陷,案發時就讀國小4年級,年約11歲,少女喊他「阿伯」。

學校老師在2018年1月間察覺少女有異,輔以兩性娃娃溝通,竟查出她遭鄰居阿伯性侵,緊急通報、告知家長,帶少女驗傷採證,少女私密處有多處舊裂傷,但疑因距案發已有相當時日,並未採驗到與阿明相符的DNA型別檢體。

經司法詢問員以「人體圖」輔助檢察官偵詢,少女指述,阿伯說,他們在辦事情,「用他前面的屁股(比下體)」,「壓在我這裡(比手勢)」,阿伯還叫她不能跟別人講。至於被性侵的時間及次數,她只說:「好多次」,後來改稱「不記得」,無法明白陳述。

阿明在警訊時坦承,他在2017年10、11月間某日及同年12月間某日晚間的7時許,曾2次猥褻少女,後又辯稱,案發時有喝酒,不知有無對少女下手。在更一審時則辯稱他因不舉,「沒有對少女怎麼樣」。

一審依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6月;阿明不服上訴,二審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3年8月;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更一審法官認定,少女已明確描述被性侵害,事證屬明確,而被告阿明說詞前後矛盾。少女母親作證說,她曾在2017年12月上旬,曾因照顧另名生病的女兒,將少女拜託阿明照顧,足爲犯案自白補強佐證。但被告對警訊時曾自述2017年10至11月間的強制性交犯行,事後堅決否認,法官認爲不可單以此作爲認定的唯一事證,而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無罪。

事後,被告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賠償80萬元,請求酌量減輕其刑。更一審法官審酌被告身爲鄰居長輩,臨時受所託暫代照顧,本應關懷照顧年幼及有身心障礙少女,竟還違反她意願強制性交,嚴重損害影響身心,所爲客觀上不足以引起同情,依對未滿14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