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什麼稀罕》歌詞是她的 滾石代理「有這動作」挨告侵權

▲《愛什麼稀罕》是張惠妹成名曲之一,如今因歌詞著作權問題成爲官司焦點。(資料照/EMI提供、翻攝IG)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滾石移動公司4年前取得《我是歌手》第二季中相關影音授權,並上架到全球許多付費平臺撥放,其中包括天后張惠妹的成名曲《愛什麼稀罕》,知名作詞範中芬發現後,控告滾石移動涉嫌侵害她的著作權,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愛》的歌詞著作權的確專屬範所有,但滾石移動先前已向各大唱片公司確認授權,應無侵權犯意,處分不起訴。

豐華唱片曾發聲明《愛什麼稀罕》的歌詞是由範中芬1人創作。(圖/翻攝臉書

範中芬是知名製作人王治平的前妻,她所創作的《愛什麼稀罕》歌詞,被視爲天后張惠妹的成名曲之一,但當時豐華唱片把範中芬和陶喆並列爲《愛》的詞曲創作者,在網路上流傳成爲是陶喆的個人創作,讓範中芬大感不滿,採取法律行動,豐華2018年聲明更正《愛》的歌詞創作者只有範中芬,陶喆則是作曲者

而成立於2002年8月1日的滾石移動公司,前身是滾石唱片的滾石網絡科技娛樂通信事業部,主要業務內容無線數位娛樂內容服務平臺及各項產品的開發,在2018年間,獲得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公司授權,使用《我是歌手》第二季的歌曲表演,其中就包含了《愛什麼稀罕》。

▲範中芬曾在臉書公告不再授權《愛什麼稀罕》的歌詞給任何個人及公司。(圖/翻攝臉書)

範中芬因此向臺北地檢署提告,指控滾石移動沒有獲得她的歌詞授權,就把《愛什麼稀罕》拿去國家圖書館申請標準歌曲編號,再重製上傳到包括Amazon、Apple、Spotify等影音平臺,讓網友付費下載,滾石移動和負責人段鍾潭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侵害他人著作權。

雖然範中芬拿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證明文件,《愛》的歌詞部分著作權,的確屬她個人享有,但檢察官考量,滾石移動獲得湖南公司授權後,曾依商業慣例,再透過滾石音樂向各大唱片公司等單位「認領」,確認無誤,纔將歌曲上架,也在範中芬通知侵權後,刪除歌曲編號,應該沒有侵權犯意與犯行,因此處分不起訴滾石娛樂和段鍾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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